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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万湛律师黄忠明律师为其辩护,获不予起诉处理。

发布时间:2023-09-09 10:52:12 浏览:2394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
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处理:不起诉
亮点:超过诉讼时效
焦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封面语:H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万湛律所黄忠明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到本案的焦点问题,充分结合本案的量刑情节,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H某某获不起诉处理。

二、基本案情
1996年7月24日傍晚7时,H某某和H某某2途径XX东村和XX北村交界附近处时,受到在现场部分群众的起哄辱骂,H某某和H某某2等人听到现场的群众起哄辱骂后,对现场的群众进行口头上的恐吓,之后H某某和H某某2返回雷州市XX镇,H某某驾驶一辆自行车载着H某某又返回到现场,H某某下车并从身上掏出随身携带的自制火药枪向之前和他们发生语言冲突的人群开了一、二枪,导致在现场闲坐的被害人李某,李某2和李某3等人有不同程度的损害,之后H某某和H某某2骑着自行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三、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阅卷了解案情后,根据本案证据,向检察院出具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

四、办案思路
1、侦查机关将本案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2、本案对犯罪嫌疑人H某某进行刑事追究,已经超过刑事追究失效期间。

五、办案结果
本院认为,H某某的上述行为,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已过追诉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H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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