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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非司法工作人员致人死亡的

发布时间:2018-01-05 13:12:53

尽管刑法明确禁止司法人员在进行审讯的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进行严刑拷打等刑讯逼供行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的事件还是无法杜绝,甚至有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事件发生。那么法律对于刑讯逼供致人死亡又是怎样规定的呢?为你辩护小编为您整理了关于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处罚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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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警察涉嫌故意伤害罪,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依法从重处罚。

综上,司法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进行刑讯逼供并致其死亡的,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关于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处罚的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刑事法律问题,你可以咨询庭立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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