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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8-01-05 19:24:53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那么,新刑法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规定是什么呢?

危害公共安全7.jpg

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情节特别恶劣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造成了特别严重后果的。主要是指:(1)致多人死亡;(2)致多人重伤;(3)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4)造成了特别恶劣的政治影响。2、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特别恶劣的,如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多次意见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以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已发生过事故仍不重视劳动安全设施,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等。3、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犯罪行为人的表现特别恶劣的。如重大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不是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而是只顾个人逃跑或者抢救个人财物,致使危害结果蔓延扩大的;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企图嫁祸于人的等。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事故责任者根据其责任性质和大小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一种制度。许多安全生产事故是人为责任事故,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罚一儆佰,教育更多的人不要再犯同样的错误。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还有更多的疑问,欢迎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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