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和不少罪名存在相似之处,比如和侵犯通信自由罪,有时候不容易分清。另外,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罪与非罪一个难题,是否构成犯罪,也不是三言两语能够厘清。那么,什么叫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究竟如何认定?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庭立方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概念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如何认定
(一)本罪与合法行为的区别
邮电工作人员配合司法机关侦查工作,将有关邮件、电报检交扣押,是完全合法的行为,与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有本质区别。但是,邮电工作人员在司法机关通知不需要继续扣押邮件、电报之后,而继续扣押隐匿者,或者在依法扣押之后而不送司法机关,而是擅自开拆检查、扣押邮件、电报的,也属违法行为。
(二)罪与非罪
没有犯罪故意,而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所发生的误拆、遗失邮袋、信件、包裹、电报的,不构成本罪。曲于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丢失邮件、电报,延误投递,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以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本罪。
此外,行为人虽属故意私拆、隐匿或毁弃邮件、电报,但情节显著轻微的,也不构成本罪,必要时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三)本罪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邮电部门的正常活动;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的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以利用职务之便为要件,属于渎职性质的犯罪;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成立则与行为人的职务无关。如果邮电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私拆、隐匿或者毁弃信件,情节严重的,则构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而本罪则不以此为构成要件。
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是特殊主体,必须由邮电工作人员构成;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邮政工作人员,也就是国家邮电部门的干部、营业人员、分拣员、接发员、押运员等才能构成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其他主体不可能构成本罪。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如果您还有更多的问题,欢迎咨询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