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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

发布时间:2018-01-30 11:48:53

对于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一审裁判,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上诉是需要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作出的,人民法院是需要启动二审程序,重新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然后定罪量刑的。那么,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什么呢?庭立方整理了以下知识供您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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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仅有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时,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但如果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则不受该原则的限制。

(一)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二)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三)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四)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五)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前提是只有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如果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的话,是不需要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是需要严格遵守的。更多相关问题,可以向庭立方的刑事律师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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