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有着积极的社会政治内容,它旨在鼓励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对威慑犯罪分子,使其不敢轻举妄动,促进和争取社会治安的好转有着重要的意义。但也在其必要限度内有效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这就为我们确定必要限度提供了基本原则。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1、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来考察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主观上,根据《》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已明确设立正当防卫的目的,它不仅在正当防卫中占据十分重要的意义,且在确定正当防卫必要限度中也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可以这样说,只要是是实现正当防卫的目的所必需的限度,也就是揭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离开正当防卫的目的,在确定必要限度问题上有出现两种倾向:一是对必要限度作限制性的解释,从如何限制和约束防卫行为是否正当的意义上去理解必要限度,而正当防卫的目的所要求的是如何有效的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两者是相背离的,既不符合设立刑法的目的,也不符合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是不科学的。二是对必要限度作扩张性的解释,这一解释允许防卫人可以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惩罚,将正当防卫看作是对不法侵害的报复。这样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约束排除在正当防卫的目的所能允许的范围外,也违背了刑法目的,同样也是不科学的。
客观上,从正当防卫的意义上看,制止不法侵害,势必会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带来损害,才能达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一般程度上而言,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需要足够的强度。换句话说,正当防卫的强度不可能总是相当于不法侵害的强度,有可能小于,适度或者大于。所以,正当防卫应该是防御和反击的统一,被动和主动地统一。而不能仅以正当防卫具有防卫性,扼杀和否定防卫人在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表现的主观能动性[②]。同时,因为在受到不法侵害的十分紧迫的情况下,平常人是不可能冷静的判断周围的客观环境和自己的处境。在措手不及,精神处于紧张状态下往往就会拿起手头或者旁边的工具仓促应战,不可能在实行防卫之前还仔细考虑强度是否超过。除此之外,在判断的同时不能以事后对客观环境,和、双方力量对比和是否具有突发性来苛求防卫人,那样要求只会不利于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积极性。
2、以主观和客观相统一为出发点来考察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笔者认为,在考察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问题上,我们应该置于每一个正当防卫的具体环境中去考察,设身处地地判断防卫人的主观意图是什么?产生这一主观意图的客观基础又是什么?而不能脱离主观谈客观,或者脱离客观谈主观的方法是不法得到答案的。实际上,因为每个人所处客观环境和主观条件都有所不同,在不法侵害面前有着不同的表现,有的人可能会镇静的态度,在紧迫的情况下能选择强度适当的防卫工具来抵御不法侵害,而有的人则比较冲动,在受到突然袭击被激怒,无暇考虑和约束强度问题。一门心思只是放在抵御不法侵害,那么则不法侵害人采取得强度显然超出防卫强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对于这些由于个人的主观素质因素的差异而带来的对不法侵害的反应的不同,在考察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时候就不得不加以考虑。归根到底,笔者认为,考察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问题,我们仍应坚持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而不能脱离防卫人在防卫过程中的主观条件和客观环境。
3、以事实求是为出发点,设身处地地考察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审判的目的本就在于促进结果的合理公正,我们不可能一味地同情有过错的被害人,而不从防卫人的角度着想,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应该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将自己置身于防卫人所处的环境,设身处地地去考察,以确定在当时的环境下,防卫人采取的防卫强度是否合理。虽然这样做有些困难,但如若不如此,则有可能会脱离客观实际而得出错误的结论。
在考察正当防卫必要限度时,我们不应该满足于一般的公式,既只要不法侵害不是想把防卫人杀死,正当防卫致不法侵害人死亡的结果,就必然是正当防卫超出了必要限度。我们在事后考察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时,应认真分析不法侵害的时间、地点,人物和工具等环境;双方的体力,智力,素质情况及不法侵害的方式、强度、后果等条件。
在特定的环境中去考察更多的因素:采取什么强度的防卫才能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在当时的主观和客观环境下,是否一定要致侵害人死亡?是什么原因防卫人会导致不法侵害人的死亡?唯有此,才能做出科学的判断结果。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