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烂用职权罪如何处罚

发布时间:2018-02-06 11:36:53

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是需要认真履行的,如果滥用职权,侵害他人利益的,情节严重的,是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的,需要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那么,滥用职权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庭立方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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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滥用职权的构成要件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不按法定程序履行职责,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的开展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不按法定程序履行职责,诸如

(1)“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是典型的滥用职权;

(2)玩弄职权,不按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3)虽然没有逾越职权,但是出于不当目的,以权谋私的;

2、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上海规定:滥用职权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死亡1人以上不满3人;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轻伤10人以上不满30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节特别严重”: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轻伤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3、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实践来看,行为人主观上持间接故意的比较多见。

二、滥用职权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1、国家工作人员,无论是否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包庇、窝藏走私、套汇、投机倒把、重大盗窃、贩毒、受贿等犯罪分子,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

2、对于走私、套汇、投机倒把、重大盗窃、贩毒、受贿和前项规定的犯罪人员,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处理的;

3、有查禁卖淫、嫖娼活动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对明知有《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所列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的;对上述补充规定所列犯罪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追究职责,应当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

5、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对明知犯有《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所列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的;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具有上述决定所列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应当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

6、专利局工作人员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如专利管理工作人员),询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7、其他法律明确规定应当依照或者比照询私舞弊罪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以后,一般国家工作人员都会被开除公职。本篇文章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整理编辑,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遇到更多的问题,欢迎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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