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几类公司企业人员职务犯罪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蔓延性,严重的就算刑事犯罪了,因此会对企业造成极大的危害,不仅仅是财产上的,还关乎到企业的名声。那么企业对刑事犯罪职工怎么处理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企业对刑事犯罪职工怎么处理
很多人存在一个误解,因为《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六项规定: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对于被刑事拘留的员工,公司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其实不然。这一误解的主要原因是,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并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被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因涉嫌犯罪,并不代表其必然最后会被判定有罪,完全有可能经过司法机关审查,最后确定其不构成犯罪。被刑事拘留并不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员工是否构成犯罪悬而未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据此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9点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这一规定是在1995年。而在1997年修订《》时,将无罪推定理论引入,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对应的,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规定被取消,并增加了”不起诉决定”,那么对于“不起诉决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呢?针对此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已经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故,对于员工被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用人单位仍不能以其被追究刑事责任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如果员工长期被刑事拘留,劳动关系的状态如何呢?用人单位需要继续发工资、买社保吗?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8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因此,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暂停与被拘留员工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发放工资,不予缴纳社保,待最后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确定后,再作进一步的处理。
二.实践办案中发现的公司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常用手段。
1.监守自盗,如仓库管理员当班时将自己保管的货物窃为己有;
2.直接侵吞单位的财物。一般为业务员利用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便利条件,将从业务单位已经要回货款不交或者慌称未要回,自己长期占有、使用,拒不交给公司;
3.以“蚂蚁搬仓”方式窃取财物。如在原料、产品的领用、运输等过程中,窃取少量财物虚报损耗,日积月累,达到侵占数额较大的后果。
4.采用欺骗的方式占有财物。如业务员偷盖印章,以己单位名义向客户提出现金付款要求,借以侵占货款。
5.采购货物弄虚作假。采购或相关人员在向业务单位采购时,以次充好、以少充多,再以假票据或虚开发票等方式充账。
6.业务员以单位应收账款作担保,从业务单位那里借钱,借后不还,致使所涉款项被业务单位在正常的应收款项中扣除。
7.与业务单位恶意串通,抬高或压低进销价格,增加或减少货物数量。
8.利用同学、老乡等关系,蛊惑相关如警卫、驾驶员等人员共同参与,形成窃取、运输、望风、销赃一条龙的便利。
9. 财务、业务人员相勾结,虚构经营费用,以白条、假发票报销、重复报销等方式侵占财物。
10.制造与业务单位的业务产生坏帐的假象,在己单位停止追索后,私自向业务单位追索。
11.利用与业务单位在数量、质量等问题上发生的折让、退货、索赔等纠纷,欺上瞒下,混水摸鱼。
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因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所不同,所以对公司如何处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了,如果您还有问题,欢迎咨询庭立方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