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想要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但是又担心自己证据不足,法院就不会立案。那么证据不足能立案吗?对于刑事案件来讲,当事人的控告是否能被立案,是看有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而不是证据是否充分。报了案一般都能立案吗?下面庭立方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报了案一般都能立案吗
一、不一定,如果没有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将不予立案。
二、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构成了犯罪,应当立案。
三、立案后,如果是案件,则不能销案;如果是自诉案件,可以销案。
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怎么办
根据《》第8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在立案阶段,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立案侦查。
被害人对司法机关不立案决定有监督权。控告人(一般是被害人)对司法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有权向决定机关提出申请复议,原决定机关应当认真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答复申请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被害人认为不正确,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公安机关不立案怎么办
1、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你可以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再通过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且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同时人民检察院也应当采取措施,依法对通知立案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有犯罪事实
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刑事案件立案条件,即使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也是会立案的。对此相信大家在庭立方小编提出的上文中都可以看出,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