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但具体的判刑还是要看情节的轻重来判定的,那么,猥亵罪如何辩护?下面就用一个例文来告诉大家,供大家参考,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艾某涉嫌猥亵罪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鼎岳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艾某及其母亲的委托,指派张律师作为艾某涉嫌猥亵罪的一审辩护律师。结合刚才法庭调查的情况,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某第一起猥亵的事实虽然成立,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应当考虑免除处罚;二、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艾某第二起猥亵行为,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具体辩护理由如下,请合议庭采纳:
关于第一起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艾某猥亵时间只有几秒钟,手段、情节极其轻微。
从公安机关提供的视频监控看,被告人艾某把被害人抱住,亲吻和摸阴部的时间总共不过7、8秒钟,时间非常短,且情节很轻,没有任何使用任何暴力,也没有任何强行的动作。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抠摸被害人阴部表述是不符合实际的,因为从视频上我们无法判断被告人艾某是否抠摸到了被害人的阴部,但是儿童医院的诊断显示:被害人的外阴只不过稍红肿;鉴定显示:其处女膜和外阴粘膜未见明显损伤。从鉴定上看,被害人的外阴只是稍微红肿,内部没有任何问题,这说明被告人艾某只是触摸了被害人的外阴,并没有实施“抠”的行为,如果被告人艾某的手指真的抠进小女孩的阴部,至少被害人的外阴粘膜必定受损,再结合被害人和被告人的陈述来看,被害人陈述:“他把手伸进我的裤子摸我的下身”,艾某供述:“我走到市场地下一层楼梯时,看见一个小女孩顺着楼梯向上走,我拉住了小女孩然后抱住她,用嘴亲小女孩的嘴,左手在阴部表面摸了两下,几秒钟后我就放开了小女孩”,从上述证据上分析,被告人艾某也没有实施抠进被害人阴部的行为,所以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抠摸被害人的行为表述不符合事实,被告人最多只是触摸到了被害人的阴部表面,其情节显著轻微。
二、由于被告人的情节轻微,并未给被害人造成任何伤害后果。
北京儿童医院的鉴定结果:女童外阴稍红肿,尿道口、阴道口未见明显出血,处女膜完整未见出血。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姚蕊的处女膜及外阴粘膜未见明显损伤”。通过以上两份鉴定可以证实被告人的行为对被害人没有造成身体伤害。
三、被告人艾某患有疑病症,疑病症属于一种功能性的神经症。
疑病症的产生首先源于心理障碍,疑病症状可为全身不适、某一部位的疼痛或功能障碍,以头、颈、腹部居多,常伴有焦虑、忧虑、恐惧和植物神经功能障碍产生的身体疼痛,患者苦于无法解脱、不能自拔。
尽管精神病司法鉴定书显示被告人艾某有完全的,但是,艾某毕竟不同于精神正常人,由于其长期处于焦虑、恐惧和身体疼痛的状态下,精神和肉体受到折磨而产生了许多非理性的念头,例如:司法鉴定术描述被告人艾某有自杀的想法,晚上一个人用刀子削鞋底,并且说猫才是和他最亲的人,出事前天气很热还在河边暴晒说自己体质寒,因为睾丸经常疼,处了一个女朋友,女朋友因被告人无性欲和艾某叫“太监”,上学时老师也说艾某眼神迷离、注意力不集中,并且因病休学。以上事实有北京市财会学校的证明和广安门医院的证明为依据。所以辩护人认识不能以正常人的思维去推断被告人艾某的想法和动机,包括被告人当庭的辩解,不能以不符合常人的逻辑判断来否定或者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被告人当时亲吻和摸被害人不一定是为了追求刺激,极有可能是在身体和精神双重痛苦下瞬间产生了非理性想法,并且被告人艾某实施行为后,没有逃离,还在市场溜达,这也说明被告人艾某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性质缺乏认识,从这一点看,即便艾某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其犯意的产生也是由疑病症产生的精神痛苦造成的。
四、被告人艾某的母亲已经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并进行了赔偿。
被告人艾某的家庭非常困难,父母离异,艾某跟随母亲生活,由于没有工作,一直靠母亲养活,艾某的母亲在麦当劳打工每个月就 钱,尽管如此,案发后,被告人艾某的母亲多次看望被害人及其父母,多方借钱,主动赔偿被害人 元,艾某母亲的行为赢得了被害人父母的谅解,被害方明确表示:谅解艾某的行为,自愿不再追究艾某的刑事责任,请求对本案撤诉。这说明,由于被告人艾某的行为造成的社会矛盾已经化解,请法庭考虑被害方提出的请求。
五、被告人艾某一贯表现好,无任何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因病诱发。
精神病司法鉴定书显示:“被告人艾某从小无不良嗜好,上学后,成绩优秀”,之前,没有任何前科劣迹,这说明被告人是可以通过教育来达到挽救的目的。
关于第二起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艾某的关于该起犯罪的供述是在公安机关的逼供和诱供情况下说的,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该起行为侦查人员依据被害人的陈述内容作为根据,逼迫和引诱被告人艾某:“只要承认并且认个错就可以放被告人回家,如果不承认就要被重判”,被告人本来就有心理障碍,当时,心里害怕、紧张,为了尽快了结此事,就按照侦查人员提示给他的内容作了笔录,以求尽快回家,所以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二、 所谓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存在疑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在被害人李某的陈述中,侦查人员问:“李某是否还认识被告人艾某”,李某的回答是:“不认识”。既然李某已经不认识被告人艾某了,那么,又怎么能够通过一寸的相片而辨认出被告人的呢?所以辩护人有理由怀疑辨认是在侦查人员给予明示或者默示的情况下做出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三、从整个证据来看,证实本起犯罪的证据仅有被害人的陈述和被告人在逼迫和诱使下所作的供述,并无其他证据证实,属于证据不足。
四、艾某的母亲与该起被害人达成的谅解协议,不能作为被告人实施了猥亵行为的证据。
当时,艾某的母亲并不知道艾某有没有实施过该起猥亵行为,只是听侦查人员说肯定有,并且说不但有而且很严重,被害人的阴部都出血了,艾某的母亲很害怕,为了能取得被害人父母的谅解,艾某的母亲才多次去找到对方,但,仅本案的现有证据来看,被害人也只是说艾某亲了她4、5秒钟,根本没有碰她的阴部,何来出血?所以艾某的母亲是在被骗的情况下与对方签订的谅解协议,不能作为艾某犯罪的证据。
在艾某的母亲找到对方的父母时,对方的父母一直说没有侵害到李某,不用赔偿,后来在艾某母亲的坚持下说:“只要第一起被害人的家属要钱,他就要,并且说将来艾某的母亲知道事实后不能找后账,要求退回”。这说明,即使是被害人的父母也不认可这起行为。
五、退一步说即使本起事实存在,艾某的行为也根本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
犯罪行为是严重破坏社会关系的行为,犯罪的严重性要求达到的标准,本起行为依被害人的说法也只是被亲了4、5秒,并没有受到其他任何伤害。辩护人认为艾某的行为最多也只应视为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的规定: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如果亲一口都作为犯罪处理,那么何种行为算作违法呢?
关于艾某的量刑建议
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艾某判处。理由如下:
一、艾某的犯罪的情节轻微,客观上具备缓刑的条件。
辩护人认为严格从刑法的标准看,本案的严重性实际上都达不到刑罚的标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艾某进行行政拘留是适当的。
二、艾某的主观恶性很小,可以不通过关押改造。
从整个案件来分析判断,被告人产生行为的主要原因是因病所致,并没有太大的主观恶性,艾某无任何前科,一直表现较好,判处缓刑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三、艾某的疑病症需要尽快的住院治疗。
司法鉴定书已经认定艾某患有疑病症,该病症如果不及时治疗进一步发展极有可能成为精神分裂或者抑郁症,如果治疗及时可以逐步恢复到正常人的心理状态。请法庭从人道主义角度考虑被告人的这一特殊情况。
四、被告人的母亲患有风湿性心脏病,随时有生命危险,需要艾某照顾。
艾某是单亲家庭,与母亲相依为命,至今住在低矮的改造房内,其母亲患有风湿性心脏病,并且多次住院,包括春节以后知道现在还要经常去医院检查,除了艾某之外没有其他的近亲属可以照顾,依据新的刑诉法“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可以适用监视居住的规定,艾某的母亲虽然生活能够自理,但是其心脏病有随时突发的危险,需要有艾某的照料,请法庭考虑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依据新的第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综上,请法庭对艾某判处缓刑。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