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芙蓉 严选律师
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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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3-29 15:12:13
会不定期的更新各种罪名的立案标准,以便更好的适应社会的现状,达到更好的治理结果。那么,最新山东省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有哪些内容呢?庭立方的小编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侵犯财产罪17.jpg" />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案件(部分)
一、放火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和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000元以上,毁损粮食、棉花500公斤以上的。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一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造成财产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政府机关、水厂、电厂、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放火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放火,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涉嫌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应予立案。
二、决水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损坏公司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2、决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千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千斤以上的。
3、决水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1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三、爆炸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死亡、重伤,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等千斤以上。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等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党政机关、水厂、电场、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爆炸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爆炸行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
四、投放危险物质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千斤以上。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对公共饮用的水源或食品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生命安全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
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手榴弹1枚以上的;
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
7、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千克以上、雷管30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0米以上的;
8、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爆炸物的;
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六、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2、盗窃、抢用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
3、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
4、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的。
5、虽未达到上升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七、盗窃、抢夺危险物质案:
涉嫌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的行为,应予立案。
八、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涉嫌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应予立案。
九、抢劫危险物质案:
涉嫌抢劫危险物质的行为,应予立案。
十、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
涉嫌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
十一、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
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的应予立案。
十二、故意杀人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故意杀人的;“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2、杀人致死、重伤的情节和后果严重的案件。
3、一次杀死、杀伤数人,或者杀人碎尸的,持枪杀人的。
十三、过失致人死亡案:
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应予立案。
十四、故意伤害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流氓伤害他人;行凶报复致人重伤的;“打砸抢”致人伤残的。(原则上构成轻伤以上)
2、故意伤害他人造成死亡的;连续残害妇女的。
3、使外宾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一次杀伤数人的。
4、出于犯罪的故意,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能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化学制剂(如浓硫酸、硝酸等)以及放射性物品直接造成多人致伤、致残或死亡的。
十五、过失致人重伤案:
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应予立案。
十六、强奸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2、奸淫幼女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两人以上轮奸的。
4、持枪强奸妇女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七、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
2、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
十八、案:
涉嫌以性刺激、性满足为目的,猥亵儿童,情节严重的行为,应予立案。
十九、非法拘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二十、绑架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人质的。
2、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二十一、拐卖妇女、儿童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拐卖妇女、儿童的。
2、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3、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4、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5、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6、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7、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二十二、诬告陷害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并由本人或者指使他人向国家机关告发的。
2、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虽不是直接向国家机关告发,但采取的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 。
二十三、非法搜查案(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3、3次以上或者对3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
二十四、非法侵入住宅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强行进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2、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3、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闹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4、非法强行侵入并封闭他人住宅,致使他人无法居住的。
5、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十五、破坏选举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5、在选举期间对控告、检举在选举中营私舞弊或者违法乱纪行为的公民,进行压制、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
6、导致乡镇(县)级选举无法进行或者选举无效的。
7、实施破坏选举行为,取得县(市)级以上领导职务或者人大代表资格的。
二十六、重婚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本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
2、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二十七、拐骗儿童案
涉嫌拐骗儿童的行为,应予立案。
二十八、抢劫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2、(1)抢劫公私财物100元以上的。(2)犯罪分子使用药物麻醉等手段,致人昏迷伤害人身,进行抢劫的。
3、(1)抢劫公私财物1000元以上的。(2)入户抢劫的。(3)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4)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树额巨大的。(7)持枪抢劫的。(8)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9)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4、携带凶器抢夺的。
二十九、盗窃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
2、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
3、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其他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的。
4、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7、盗窃金融机构的。
8、盗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10、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11、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
三十、诈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
2、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4、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5、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7、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十一、抢夺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抢夺公私财物。
2、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3、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4、一年内抢夺3次以上的。
5、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三十二、敲诈勒索案
涉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三十三、妨害公务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2、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职务。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中,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十四、招摇撞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一贯或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
2、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的。
3、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
4、连续进行招摇撞骗,流窜作案的。
5、结伙招摇撞骗的。
6、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重伤等严重后果以及政治影响极坏的。
三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一般是指多次或者大量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
2、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重要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3、造成恶劣政治影响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4、动机、目的十分恶劣,如出于打击报复或者诬陷他人的,等等。
三十六、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
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应予立案。
三十七、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案
涉嫌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应予立案。
三十八、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应予立案。
三十九、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应予立案。
四十、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案
涉嫌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的行为,应予立案。
四十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应予立案。
四十二、传授犯罪方法案
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应予立案。
传授犯罪方法案,一般不另立案,按传授对象附入同类案件。
四十三、盗窃、侮辱尸体案
涉嫌盗窃、侮辱尸体的行为,应予立案。
四十四、伪证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
2、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
3、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
4、由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5、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十五、窝藏、包庇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窝藏、包庇的对象是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如重大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
2、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人数较多的。
3、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时间较长,致使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的。
4、多次(3次以上)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等等。
四十六、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
涉嫌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行为,应予立案。
四十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4、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5、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的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先行司法拘留。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四十八、骗取出境证件案
涉嫌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通行证、旅游证、海员证、签证等出境证件,为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应予立案。
四十九、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案
涉嫌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应予立案。
五十、出售出入境证件案
涉嫌出售出入境证件的,应予立案。
五十一、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案
涉嫌采取盗取、拆毁、损坏、改变、移动、掩埋等手段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使其失去原有作用的,应予立案。
五十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冒充军人骗取政治荣誉、职务待遇或者其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2、冒充军人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十三、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
2、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车辆监理印章的。
3、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3本以上的。
五十四、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
2、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监理印章的。
3、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3本以上的。
第二部分 治安管理部门管辖案件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
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的行为,应予立案。
二、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违规制造枪支5支以上的。
2、违规销售枪支2支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1支的。
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3、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20发以上、气枪铅弹10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200发以上的。
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1枚以上的。
5、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四、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
涉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予立案。
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携带枪支或者手榴弹的。
2、携带爆炸装置的。
3、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1000克以上、雷管2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20米以上的。
4、携带的炸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6、行为人非法携带上述第3项规定的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依照《刑法》第13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六、重大责任事故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人死亡1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3、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七、危险物品肇事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人身伤亡的。
2、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
八、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2、伪劣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销售金额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九、生产、销售假药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①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②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
③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④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2、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3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十、生产、销售劣药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2、生产销售劣药,造成人员严重残疾、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十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2、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致人死亡、严重残疾、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十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2、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十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造成感染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死亡、严重残疾、感染艾滋病、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4、医疗机构或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十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人死亡的。
2、致1人至3人重伤的。
3、造成公私财产2万元以上 不满10万元损失的。
十五、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
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2万元为起点的,应予立案。
十六、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毁人容貌,即因使用伪劣化妆品而导致面容变形、丑陋及功能障碍。如使人头发受损、皮肤变色、脸上长癍等。
2、给人造成肉体上的痛苦,如皮肤瘙痒、灼痛、肿胀等 。
3、生产、销售伪劣化妆品时间长、批量大,销售额高、受害人数多,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4、其他严重后果的,如消费者因购买、使用了伪劣的化妆品,使容貌遭到破坏而直接导致受害者自杀等。
十七、侵犯著作权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4、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十八、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十九、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
涉嫌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行为数额较大的,应予立案。
二十、倒卖车票、船票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非法获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
3、对于铁路职工倒卖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车票的。
4、组织倒卖车票的首要分子,曾因倒卖车票受过治安处罚2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1次以上,2年内又倒卖车票的。
二十一、故意毁坏财物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毁坏财物1000元以上的。
2、毁坏财物1万元以上的。
二十二、破坏生产经营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毁坏大型机械,残害耕畜3头以上的。
2、使用其他方法破坏集体生产,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二十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聚众破坏交通秩序,人数多或者时间长的。
2、造成人员伤亡、建筑物损坏、公私财物受到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3、影响或者行为手段恶劣的,等等。
二十四、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案
涉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予立案。
二十五、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
涉嫌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予立案。
二十六、聚众斗殴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
二十七、寻衅滋事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司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十八、聚众淫乱案
涉嫌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应予立案。
二十九、赌博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牟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
2、一次赌博赌资在1000元以上的。
三十、医疗事故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严重残疾、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
2、造成就诊人死亡的。
三十一、非法行医案
涉嫌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
1、经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制止,屡教不改,长期从事非法行医者。
2、没有基本医疗知识非法行医,贻误治疗时机致使病情加重的。
3、非法开业行医,其医疗条件和设备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
4、因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甚至致人死亡或者身体严重残疾的。
5、非法行医活动使多人(3人以上)身体受到损害,影响恶劣的。
6、非法行医诈骗钱财数额较大的。
7、使用伪劣药品蒙骗患者的。
8、以欺骗手段获取医生执业资格证件或者伪造医生执业资格证件而非法行医的。
9、在非法行医中严重违反医疗技术操作规范,作风恶劣,不负责任,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10、雇佣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从事医疗技术工作,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11、在非法行医过程中调戏、侮辱、猥亵妇女儿童的。
12、从事危险性较大的诊疗活动的。
13、非法行医采取愚昧野蛮的方法的,等等。
三十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长期或者多次为妇女进行节育手术造成怀孕或者流产的,非法获利较多的。
2、经行政处罚仍然非法从事破坏节育行为的。
3、在局部范围造成性别失调的。
4、非法进行节育手术,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5、非法进行节育手术,造成就诊人死亡的。
6、在当地范围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
三十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
2、造成耕地大量毁坏,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三十四、组织卖淫案
涉嫌组织卖淫的组织者,应予立案。
三十五、强迫卖淫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强迫他人卖淫的。
2、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4、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5、造成被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十六、协助组织卖淫案
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的组织者,应予立案。
三十七、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2、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3、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4、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5、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十八、引诱幼女卖淫案
涉嫌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应予立案。
三十九、传播性病案
涉嫌传播性病的行为,应予立案。
四十、嫖宿幼女案
涉嫌嫖宿幼女的行为,应予立案。
四十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50至10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100至2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0至2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500至1000张以上的。
2、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100至200张(盒)以上,淫秽影碟、录音带200至4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200至4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1000至2000张以上的。
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200至500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10至20次以上的。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5000至1万元以上的。
5、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刊号的。
四十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出版淫秽书刊的。
2、为他人提供版号,出版淫秽音像制品的。
四十三、传播淫秽物品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达300至600人次以上的。
2、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十四、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大15至30场次以上。
2、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十五、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专用车辆号牌的。
2、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其他车辆号牌3副以上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三部分 侦查部门管辖案件
一、走私假币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的。
2、走私伪造的货币,币量在200张(枚)以上的。
二、虚报注册资本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注册资本不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30%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虚假出资、抽逃出给公司、股东、债券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至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发行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2、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券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六、妨害清算案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造成债券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七、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八、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九、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一、为亲友非法牟利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致使有关单位停产、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直接经济损失占注册资本30%以上的。
3、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公司、企业家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
十三、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五、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六、伪造货币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造货币,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的。
2、伪造货币,币量在200张(枚)以上的。
十七、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的。
2、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的。
十八、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的。
2、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币量在400张(枚)以上的。
十九 持有、使用假币案
涉嫌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二十 变造货币案
涉嫌变造货币,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二十一、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的。
2、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二十二、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
涉嫌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交易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予立案。
二十三、高利转贷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二十四、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30户以上的。
4、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150户以上的。
5、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6、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十五、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数量在10张以上的。
二十六、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造、变造国库券,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的。
二十七、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造、变造股票,总面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5000元以上的。
二十八、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发行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十九、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内幕交易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4、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十、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相信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十一、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十二、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获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操纵交易价格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三十三、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三十四、违法发放贷款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十五、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单位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十六、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三十七、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十八、逃汇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单笔或者累计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或者累计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
三十九、骗购外汇案
涉嫌骗购外汇,数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四十、洗钱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提供资金帐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
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四十一、集资诈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十二、贷款诈骗案
涉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四十三、票据诈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四十四、金融凭证诈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四十五、信用证诈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 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的。
四十六、信用卡诈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4、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四十七、有价证券诈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四十八、保险诈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四十九、偷税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10%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偷税的。
五十、抗税案
涉嫌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应予立案。
五十一、逃避追缴欠税案
涉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五十二、骗取出口退税案
涉嫌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五十三、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虚开增值税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虚开增殖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知识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五十四、伪造、出售伪造的增殖值税专用发票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的。
2、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殖值税专用发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
五十五、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的。
2、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
五十六、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的。
2、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转移发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
五十七、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的。
2、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的。
五十八、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造、擅自制造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50份以上的。
2、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50份以上的。
五十九、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涉嫌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份以上的,应予立案。
六十、非法出售发票案
涉嫌出售普通发票50份以上的,应予立案。
六十一、假冒注册商标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十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销售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销售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六十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套)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6、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六十四、假冒专利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又假冒他人专利的。
4、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十五、侵犯商业秘密案
涉嫌下列期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十六、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
4、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十七、虚假广告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给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六十八、串通投标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3、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十九、合同诈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七十、非法经营案
1、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①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②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③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2、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①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①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②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③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万份或者期刊1.5万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4、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5、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
七十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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