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说是一种很常见的犯罪,同时在我国也是一种比较古老的犯罪。从很早之前就已经存在。当然,现在的情况与之前不同,也就意味着现在我国对盗窃罪的处罚是与之前不同的。并且,在不同的省份,关于盗窃罪的量刑也不一样。今天,主要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来看一下四川省关于盗窃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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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盗窃罪量刑标准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人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至六个月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盗窃数额每增加1 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多次盗窃的,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盗窃他人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和盗窃珍贵文物等物品的,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办理。
4、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在对盗窃犯罪定罪处罚的时候,需要充分考虑到各地的实际情况,结合行为人的犯罪情节、盗窃所得的财产数额,从而才能做到《》中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准确的对盗窃犯罪的行为人作出处罚。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