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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数额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8-04-01 19:24:13

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还是经常会看到一些人们由于偷盗某些物品被抓,从小爸妈就会教小孩不能进行偷盗,这不仅违反了道德,更是对法律的一种挑衅,我们法律法规对此也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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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数额的规定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起点,山区贫困县(市)为五百元,其他地区为一千元。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起点,山区贫困县(市)为五千元,其他地区为一万元。

(3)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山区贫困县(市)为三万元,共他地区为五万元

盗窃罪应当如何处罚

(1)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5)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6)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

(7)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10000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发生一些盗窃案件,可以进行报警处理,日常对于自己的一些贵重物品也要保护好,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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