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三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那么,浙江2018年抢劫罪数额巨大是怎样规定的呢?庭立方的小编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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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数额巨大的准则是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限定,抢劫数额巨大的准则参照各地确定的数额巨大的认定准则执行;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解决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限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限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所以,抢劫数额巨大的准则应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下,具体的数额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能够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限定的数额幅度内进行确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
(一) 入户抢劫的;
(二)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组织的;
(四) 屡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 抢劫使人重伤、丧命的;
(六)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 持枪抢劫的
(八)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限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准则,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准则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解决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限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能够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限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准则,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准许。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不能查证的,盗窃数额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准则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置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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