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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018抢劫罪数额巨大规定

发布时间:2018-04-02 17:24:13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那么,浙江2018年抢劫罪数额巨大是怎样规定的呢?庭立方的小编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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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数额巨大的准则是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限定,抢劫数额巨大的准则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准则执行;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解决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限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限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所以,抢劫数额巨大的准则应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下,具体的数额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能够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限定的数额幅度内进行确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组织的;

(四) 屡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 抢劫使人重伤、丧命的;

(六)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 持枪抢劫的

(八)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限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准则,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准则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解决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限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能够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限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准则,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准许。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不能查证的,盗窃数额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准则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置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以上就是庭立方的小编整理的关于浙江2018抢劫罪数额巨大规定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你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前来咨询庭立方的刑事律师,他们会提供给您详情且专业的解答。感谢大家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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