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涉嫌 求助四川网
——本网资深律师蒋健为廖某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 案情简介
廖某,男,汉族,中专文化,水电工,某有限公司资产维护组工程部主管,内江市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月14号被成都市成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010年1月14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廖某和朋友付某、温某等人在成都市某街一家小餐馆吃饭喝酒,几人共喝了4瓶1斤装的小角楼。几人均喝得较醉,头脑发晕。后付某约廖某等刚才一起喝酒的朋友到九眼桥他家去打麻将。后温某接到电话,称付某被人打了,廖某遂和温某一起去给付某帮忙。他们一起到了一家酒店门口,看见付某正在和一男一女发生抓扯。廖某开始准备劝架,由于酒喝多了,情绪有些失控,后参与了打斗,110巡警来到现场,廖某、付某等人被带到成华区猛追湾派出所审查,廖某等人随即被刑事拘留。
二 咨询意见及效果案发后,廖某家属委托了网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本网指派资深律师蒋健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为当事人当面提供了咨询。廖某及其家属都对蒋健律师的专业和敬业表示满意,对四川刑事律师网表达了谢意和信任。
蒋健律师主要提供了如下咨询意见:
1 向当事人廖某解释了寻衅滋事罪的罪名
蒋律师分析了寻衅滋事罪客观方面的四种表现:一是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是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严重的;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坏、占用公私财物,多次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并指出当事人廖某的行为大致属于第一种情况。
2 向当事人解释了可能被判处的刑期的范围。
犯有上述四种行为“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的,应该处五年以下、或者。所谓“情节严重”、“情节恶劣”是入罪的标准,达不到这个标准就不构成犯罪。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和浙江省公安厅对寻衅滋事罪的入罪标准作了司法解释,可供参考: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轻微伤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致使他人无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1万元以上的。
三 附件: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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