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及全国30个省区市量刑指导意见大全
需要说明的问题
1.今年4月份,最高法新修订的《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发布实施,但与之前版本(2014年版)相比变化并不大,详情请看附表。
2.目前浙江、安徽、湖北、广西、广东、黑龙江、辽宁、江苏、江西、重庆、河南、山东十二省对外公布了新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即2017年版。其他省区市欢迎大家提供,在此感谢!。
3.目前除了最高法出台了《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补充了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还发现广东、湖北、天津、四川、辽宁、山东六个省市扩大了量刑规范化的罪名和刑种。
4.其他省市区目前仍旧是2014年版,其中宁夏、内蒙古、云南、海南、福建、甘肃6省区至今网络上只有2010年版,西藏没有找到任何版本。
附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
量刑指导意见修改前后对比
修改前 | 修改后 |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 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
(三)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三)强奸罪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四)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 (四)非法拘禁罪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
(八)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八)抢夺罪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或者两年内三次抢夺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抢夺,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抢夺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抢夺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抢夺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
(十一) (无相应条款) | (十一)妨害公务罪 (增加)3.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
五、附则 1.本指导意见(仅)规范上列十五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 | 五、附则 1.本指导意见规范上列十五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其他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可以参照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和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规范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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