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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的认定与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18-02-02 01:00:10

罪犯被判刑罚之后,最渴望的应该就是减刑了吧。但是我国司法机关对减刑的控制还是比较严的,想要获得减刑,必须符合严格的减刑条件,而这一切都是由司法机关认定的。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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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的认定与减刑标准

立功如何认定

1、根据犯罪分子立功的行为表现,可以将立功分为五种:

(1)检举揭发型立功的认定。

首先,所检举揭发的必须是他人的犯罪事实,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实。如果是坦白自己的罪行,或者交待同案犯与自己所犯的同一罪行,则不是立功。因为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应当将与自己犯罪有关的其他人的问题交待清楚,比如行贿者应当交待行贿给谁、行贿多少、行贿的目的是什么、行贿效果如何;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应交代毒品从何人手中购买、卖给了何人等等。

其次,所检举揭发的内容必须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如果经查无法证实,同样不能认定为立功。

(2)提供重要线索型立功的认定。

首先,所提供的线索对侦破其他案件来说比较重要,起了较为重要的作用,如果只是一般线索,对其他案件的侦破价值不大,则不属重要线索;

其次,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提供的重要线索确实侦破了其他案件,即所提供的线索经查证属实。

(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型立功的认定。

首先,犯罪分子到案后阻止了他人的犯罪活动,包括一般犯罪活动和重大犯罪活动、包括到案后未被羁押期间阻止其他人的犯罪活动和在羁押场所阻止其他被羁押者的犯罪活动。

其次,这种阻止必须有效,致使他人的犯罪活动或中止或无法进行,如果未能有效阻止,仍不宜认定为立功。

(4)协助抓捕型立功的认定。

首先,必须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分子(包括同案犯)的行为。包括向司法机关提供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规律、行动路线、隐藏地点、将其他犯罪嫌疑人骗至司法机关指定的抓捕地点、带司法工作人员前往抓捕等等。

其次,客观上必须产生了协助将其他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的效果。

(5)其他立功的认定。

认定其他立功的关键在于确认犯罪分子所做的对于国家和社会有利的表现是否“突出”。至于何为“表现突出”,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有待于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

另外,以下几种情形应认定为立功:

(1)犯罪分子在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时,交代出还有同案犯并协助司法机关抓获了这一同案犯,但经审查,认定其协助抓获的人是同案犯的证据不足,但是却有证据证明被抓获者另有犯罪行为。因为从客观上看,犯罪分子确实协助司法机关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

(2)犯罪分子到案后有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他立功表现,但又畏罪潜逃或者在羁押期间脱逃,后被抓获归案的,也应认定为立功。因为立功的本质不是犯罪人主观上的悔罪态度而是客观上实施的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它具有独立性,既不以犯罪分子主观上的悔罪或悔改为成立要件,也不依赖于自首或者自动接受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等条件而存在。

2、一般立功、重大立功、自首并重大立功的认定

在前述认定立功的基础上,还应当区分一般立功、重大立功和自首并重大立功,因为三者的从宽处罚原则是不同的,对于一般立功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重大立功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自首并重大立功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的区分,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因此,区分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的标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有三个,第一个是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第二个是案件是否在全省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第三个是犯罪分子是否对国家和社会的有其他重大贡献。除此之外,学理上提出的其他标准都没有法律依据。当然,对于如何认定“重大贡献”,学理上可以探讨、司法机关可以总结归纳一些具体的操作标准。

认定减刑的标准是怎样的

1、减刑的对象条件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

2、减刑的实质条件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只有符合这一条件,才能得以减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减刑只能适用于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这是适用减刑的实质性要件。

3、减刑的限度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8条的规定,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典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减刑旨在通过肯定罪犯已有的改造成绩,激励其继续努力改造,逐步减少以至消除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使其不再危害社会。因此,只要符合减刑的条件,就可以获得这种鼓励。

认定减刑的标准是怎样的

1、减刑的对象条件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

2、减刑的实质条件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只有符合这一条件,才能得以减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减刑只能适用于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这是适用减刑的实质性要件。

3、减刑的限度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8条的规定,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典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减刑旨在通过肯定罪犯已有的改造成绩,激励其继续努力改造,逐步减少以至消除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使其不再危害社会。因此,只要符合减刑的条件,就可以获得这种鼓励。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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