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家的印象中,一定是听说过和的一些介绍了的吧。犯这两种罪都是比较严重的犯罪,在上面的规定都比较重。大家知道绑架罪和抢劫罪哪个重吗?第6章绑架型犯罪与抢劫中绑架人质的区别是怎样的?今天庭立方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下。
绑架罪和抢劫罪哪个重?
绑架重些,起刑就是十年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或者;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两罪的区别:
绑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其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
第一,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他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
第二,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5]8号,2005年6月8日),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7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陈祥国绑架案(判决时间:2006年2月9日,一审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摘要:
一、勒索财物型的绑架罪,是指行为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以人质的安危来要挟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向该第三人勒索财物的行为。行为人虽然控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其目的不是以被害人为人质来要挟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并向第三人勒索财物,而是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以直接劫取财物,其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二、索债型的,是指行为人以索取债务(包括合法债务与非法债务)为目的,以拘留、封闭或者其他方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如果不能证实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则不构成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
三、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要求被害人交出自己的财产,由于被害人的财产不在身边,行为人不得不同意被害人通知其他人送来财产,也不得不与被害人一起等待财产的到来。这种行为不是以被害人为人质向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勒索财物,而是符合“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抢劫罪特征,应当按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绑架罪和抢劫罪真的还算是比较重的罪名了。它们都威胁到了人们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需要对这些罪名进行相应的一些严格的规定,一定要减少甚至规避这一类犯罪的发生率。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