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0年5月1目23时许,徐某、王某、贾某、罗某经预谋,在某酒店门口将被害人李某某绑走,并以其送卖淫女到某酒店影响了他们的生意为由,要求赔偿损失4万元,四人对被害人李某进行殴打、恐吓(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并抢走其身上现金2300元和一部手机,最后将被害人李某绑至蜀某酒店,让其向亲戚要钱,后被害人李某的岳母周某和朋友陈某共支付了25000元钱到指定账户,5 月2 日 15时许,被害人李某被警方解救。同年5月3 日,被告人贾某和王某某被警方挡获。5月18日,被告人徐某被警方挡获。
二、办案过程
案发后,其家属于2010年9月7日委托了团队。承办律师于9月8山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同时收集相关法律法规,积极调取相入证据,精心组辩护词,为庭审活动做好充分准备。
三、辩护思路
1、起诉书指控贾某犯,指控罪名不当;
2、贾某在中,起次要作用,属于,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3、被告还具有诸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四、办案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贾某犯,判处 10 年。
五、办案心得
本案事实争议不大。但是对于机关指控的罪名存在争议。根据公安机关的供查,该案证据确实允分,事实基本清楚。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绑架罪,承办律师分别从抢动罪、绑架罪、三者的区别据法力争,结合案件事实,提出被告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虽然法院终未认定,但是律师提供的辩护意见及资料还是对本案的定性产生重要作用、律师提出的量刑意见也对被告的量刑有积极的作用,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的部分意见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案件定性存在争议的情形。一方面承办律师要积极发挥作用。根据事实和已有证据,维护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作为执业律师,类似案件也是一个自我学习的过程,对律师的意义超过本案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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