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案件,亦即刑事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公诉地可否转移
答案是可以的。
公诉案件是指除了自诉以外的所有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7、侵犯知识产权案
8、属于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
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关注:“法律另有规定”一是指虽然实体法上列为刑事案件,但在程序法上规定不需要侦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二是指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关或部门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有:
(1)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的自侦案件;
(2)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3)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案件;
(4)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负责该车乘务的乘警队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一旦出现相关的公诉案件,第一时间是需要对其界定管辖权,是否在相应的管辖权内,否则最后的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