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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鉴定是否算审限

发布时间:2018-02-07 01:00:20

在对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审理的时候,由于涉及到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问题,因此会法律中规定的审理期限不同。当然,具体审理的过程当中,有的可能是适用普通程序,有的则采取的是简易程序,这些都会造成审限的不同。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2.jpg

刑事案件鉴定是否算审限

答案是不算的。

根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而在法院审判环节,也有可能面临着很多需要鉴定的事项,例如,侦查阶段的鉴定结论出现重大瑕疵的时候,有可能牵涉到重新鉴定,还有就是涉及到附带民事诉讼的时候,被害人有可能申请伤残等级鉴定,这些都需要占用大量的审理期限,而根据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申请重新鉴定,只有一个月的期限,对其他的鉴定时间都没有做明确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鉴定的时间一般都超过了一个月,甚至更长,这就给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因为鉴定占去审理期限一半的时间,使得审判人员就没有太多的精力放在研究案件上,导致案件处理的不够细致;尤其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还要进行大量的附带民事调解工作。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故意伤害的案件数量一直上升,如果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工作做不到位,很有可能影响到社会的稳定,这就需要审判人员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调解上,然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大部分的被害人都会提出伤残鉴定,如果伤残鉴定的时间也计入到审理期限中,那么法官进行调解的时间也就更少了,这样就会不利于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且现行的法律也没有对被害人提起伤残鉴定的期限做明确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有些被害人在案件审理期限快要到的时候才申请伤残鉴定,这对刑事审判的法官来说,不利于案件的协调处理,也不利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因为刑事案件中的鉴定很多时候直接关系到定罪的准确性、量刑的公正性,而鉴定属于科学技术范畴,要依赖于专业知识,法院也很难掌控鉴定时间,也不能要求鉴定机构在过短的时间内提出鉴定意见。

延期审理计入审限吗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经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事由,使开庭审理不能如期进行,或者已经开始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从而决定推延审理的一种诉讼制度。延期审理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延期审理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延期后的审理仍然有效。延期审理原则上计入审限,但不是所有的延期审理都计入审限,具体不计入审限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有以下情形

1、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3、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4、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5、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6、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7、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8、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9、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10、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11、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12、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诉讼过程中,如何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补充侦查了的,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需要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对于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被告人要是不服的话,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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