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针对诉讼案件,在接到诉讼后符合审理条件的,一般都是要进行开庭审理的。但是有时或许会出现新的人证物证,当事人的一方可能就会申请延期审理。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刑事延期开庭的理由
1、需要通知新的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除此之外,在刑事诉讼中,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因为公诉人的建议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况是:
1、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2、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需要补充侦查进行查证的;
3、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补、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4、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的;
5、需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6、公诉人出示、宣读开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以外的证据,或者补充、变更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
7、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公诉人不掌握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需要调查核实的;
8、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
在审判活动中,延期审理是存在许多所问题的,法官的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能力不高,外界对案件审判的干涉,常常使案件久拖不决,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结案,造成审限延长,而且有的一再延期,使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期被羁押甚至变相的越期羁押,影响审判的公平、公正。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