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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8-02-23 01:00:35

刑法》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是一种常见多发性犯罪,由于本罪一般不侵害住宅的所有权,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适用较少。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个人权益保护的日益重视,人们越来越重视对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打击。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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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决书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奉刑初字第58号

公诉机关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佰林(公民身份号码:51226196211276394),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奉节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奉节县新民镇北压村14组。因本案于1999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1999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12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奉节县看守所。

奉节县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10)第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佰林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佰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佰林邀约十余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毁损、搬走他人财物,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刘佰林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佰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1999年农历正月初四,被告人刘佰林因怀疑其爱人冉景芳被原尖峰乡樟木村四组村民余都海拐骗,便找到余都海,在樟木村支书朱昌印、村主任张本元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由余都海将冉景芳找回并赔偿刘佰林4 000元人民币。同年农历正月12日冉景芳被送回家后,又于农历正月16日离家出走,被告人刘佰林于1999年3月11日,邀约本村10余名亲友到余都海家,因其家中无人遂砸门入室,在余都海和其父余皇金共同居住的家中烧毁部份木制家俱做饭吃。等了一夜后,到第二天早上才找到该村支书朱昌印、村主任张本元,然后将余都海家的财物部份搬走。经鉴定,被损坏的财物价值600余元,被搬走的财物价值2 000余元,共计2 600余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举示了以下证据证明:1、被告人刘佰林的庭前供述。2、被害人余皇金的陈述。3、证人余都运、成书福、刘发中、韩万平、韩庆红、朱昌印、张本元等人的证言。4、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结论。6、被告人刘佰林的户口证明。7、本案刑事诉讼相关文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刘佰林均无异议,其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证采信,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佰林无视国家法律,以泄愤为目的,邀约十余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毁损、搬走他人财物,严重响他人正常生活,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佰林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刘佰林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佰林的刑期自2009年12月22日起至2012年4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清孝

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马静

现实生活中,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多数情况下是侵犯财产罪的手段,也有的是伤害住宅内成员的生命、身体以及其他人格法益犯罪的手段。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是牵连犯还是吸收犯,我国刑法学界还存有争议,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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