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治安稳定,法律健全的当今社会,大多数的人都在按部就班的工作生活。但是即使在这样的条件下,我们的周围也难免偶尔会发生一些涉及到刑事诉讼的事件。那么如何在遇到相关刑事诉讼事件时及时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刑事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xxxxxxxxx。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请求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向___________收集调取证据。 申请理由: 作为(被告人)___________涉嫌________ ____________一案的辩护人,本人认为需要向(有关单位、公民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集、调取证据。因情况特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7条第一款的规定,特请贵院予以收集、调取。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
申请人: (签名)
律师事务所 (盖章)
年 月 日
附:
1.证人姓名____________,有关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住址或通讯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收集、调取证据的范围和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二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六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以上对于刑事诉讼法调取证据的具体规定,主要包含了证据的七大种类,在搜集证据方面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搜集,与案件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作伪证。在人身安全方面需保障证人及其亲属的安全。在证据保管方面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不得泄露机密。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