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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3-13 09:41:22
渝高法〔2017〕208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释<2015>291号)第二部分(二)、(四)的内容,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对我市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部分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应具有的“经济实力”最低数额为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中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最低数额为人民币三十万元;
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发布时间:201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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