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 法 鉴 定 技 术 规 范
SF/Z JD010500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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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医 物 证 鉴 定 标 准 品 DNA 使 用 与 管 理 规 范
Specification for the use and the management of standard DNA
2018-11-08 发布 2019-01-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 发 布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标准品DNA的类型
4. 标准品DNA的有效性检验和使用
5. 标准品DNA的管理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标准品DNA管理表格
前 言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四川大学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李成涛、张素华、侯一平、边英男、刘希玲、李莉。
本技术规范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发布。
法 医 物 证 鉴 定 标 准 品 DNA 使 用 与 管 理 规 范
1. 范围
本技术规范明确了法医物证鉴定标准品DNA的类型,规定了标准品DNA的有效性检验程序、使用及管理要求。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法医物证鉴定标准品DNA的科学使用及有效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T 1163-2014 人类DNA荧光标记STR分型结果的分析及应用
3. 标准品DNA的类型
标准品指试剂盒配套提供的,有预知分型的DNA片段。法医物证鉴定标准品DNA包括等位基因分型标准品、阳性对照标准品、分子量标准品。
4. 标准品DNA的有效性检验和使用
4.1 标准品DNA常作为独立包装包含于相关STR检测试剂盒内。对试剂盒进行有效性检验时,宜采用试剂盒提供的标准品DNA进行分型,并与试剂盒生产商提供的标准品分型图谱进行比对。当分型结果满足GA/T 1163-2014 中 1 要求时,可认为试剂盒及标准品满足法医物证检验要求。
4.2 在每批次PCR环节,要求同时扩增阳性对照标准品;在每批次毛细管电泳环节,要求同时检测等位基因分型标准品、阳性对照标准品PCR产物、分子量标准品。
4.3 新购试剂盒内含有的标准品DNA或者单独购买的标准品DNA经有效性检验合格后统一存放。
5. 标准品DNA的管理
5.1 标准品DNA应由标准品管理员统一编号及管理。
5.2 DNA实验室应建立标准品DNA的入库登记表,一物一表,列出标准品DNA的名称、编号、入库日期、入库量、有效期限等信息;标准品DNA的使用应及时登记领用日期、领用量及领用人等。标准品DNA入库登记表和领用登记表参见附录A(供参考)。
5.3 同一批次新购标准品DNA在第一次开封后至少抽取一份进行有效性检验。
5.4 原则上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使用标准品DNA。若标准品DNA已超过有效期限,实验室应进行标准品DNA有效性检验并记录。
5.5 对于有效性检验不合格的标准品DNA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作废处理。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标准品DNA管理表格
表A.1至表A.2给出了标准品DNA的实验室管理表格(供参考)。
表A.1 标准品DNA入库登记表
标准品DNA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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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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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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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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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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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2 标准品DNA领用登记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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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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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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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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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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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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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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