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我省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有关数额执行标准的规定
(川高法[2004]327号 2004年916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30号《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授权,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有关数额执行标准规定如下:
一、《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执行标准为: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七十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五十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五十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七百张以上;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五十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三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三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五百张以上;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三百五十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五场次以上;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七千元以上。
二、《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的执行标准为: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三百五十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七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七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三千五百张以上;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七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千五百张(盒)以上,淫秽年克、书刊、画册一千五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七千张以上;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一千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七十场次以上;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四万元以上。
三、《解释》第八条第三款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执行标准为第二条规定的数量(数额)五倍以上。
四、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达四百五十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情节严重”。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达二十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以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定罪处罚。
五、《解释》第十二条个人实施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非法出版物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前两项执行标准为:
(一)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
个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前两项执行标准为:
(一)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六、《解释》第十三条单位实施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非法出版物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前两项执行标准为:
(一)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单位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前两项执行标准为:
(一)经营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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