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公安、民政、妇联等部门出台推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实施办法。办法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申请、受理做出详细规范,旨在有效预防和及时制止家庭暴力。
根据实施办法,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伤情照片或者病历、检查报告,亲友、邻居或者村(居)委会成员等做出的证言,公安机关家庭暴力告诫书、接处警记录、询问记录、询问笔录、民警证言,以及信件、录音、录像、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等相关证据。当事人能够提供其中任意一项,并同时提交证明婚姻家庭关系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及时立案。
法院立案部门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立案后,应及时移送民事审判部门进行审理。移送审理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日,但情况紧急的,应立即移送。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后,应在72小时内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在24小时内做出。
同时,实施办法明确了其他相关部门的责任,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将对被申请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因遭受家庭暴力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等情形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必要的救济。妇联组织应当主动联系人民法院,并指派联络员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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