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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血液中乙醇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

发布时间:2016-09-22 15:09:08

前 言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的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卓先义、刘伟、向平、沈保华、卜俊、马栋、严慧。

本技术规范所代替规范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F/Z JD0107001——2010。

血液中乙醇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

1 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血液中乙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测定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血液中乙醇的定性及定量分析。

本技术规范的方法检出限为0.01mg/mL;定量下限为0.05mg/mL。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技术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T 6682-2008,ISO 3696:1987,MOD)

GA/T 122 毒物分析名词术语

3 原理

本法利用乙醇的易挥发性,以叔丁醇为内标,用顶空气相色谱火焰离子化检测器进行检测,经与平行操作的乙醇对照品比较,以保留时间进行定性分析;以峰面积为依据,用内标法定量。

4 试剂和材料

除另有说明外,水为GB/T 6682规定的二级水。

4.1 乙醇

色谱纯。

4.2 乙醇标准溶液

精密称取适量乙醇,用水配成10.0mg/mL乙醇标准储备溶液。储备液在冰箱中冷藏密闭保存,有效期为6个月。试验中所用其它浓度的标准溶液均从上述储备液稀释而得,在冰箱中冷藏密闭保存,有效期为3个月。

4.3 叔丁醇

色谱纯。

4.4 叔丁醇溶液

精密称取适量叔丁醇,用水配成5.0mg/mL叔丁醇储备液。储备液在冰箱中冷藏密闭保存,有效期为12个月。将储备液用水稀释,得40.0μg/mL叔丁醇内标工作液,在冰箱中冷藏密闭保存,有效期为6个月。

5 仪器

5.1 气相色谱仪

配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

5.2 顶空进样器

配1mL定量进样环。

5.3 样品瓶

10mL,顶空自动进样器用。

5.4 硅橡胶垫

5.5 铝帽

5.6 密封钳

5.7 精密移液器

5.8 自动稀释仪

6 测定步骤

6.1 样品处理

用精密移液器或自动稀释仪取待测血液0.10 mL及0.50 mL 40.0μg/mL 叔丁醇内标工作液,加入样品瓶内,盖上硅橡胶垫,用密封钳加封铝帽,混匀。

6.2 测定

6.2.1 顶空气相色谱测定参考条件

a) 色谱柱(1):DB-ALC1(30m´0.32mm´1.8mm)石英毛细管柱或相当者;

柱温:恒温40°C;

色谱柱(2):DB-ALC2(30m´0.32mm´1.2mm)石英毛细管柱或相当者;

柱温:恒温40°C;

b) 载气:氮气,纯度≥99.999%,流速8mL/min;

c) 进样口温度:150°C;

d) 检测器温度:250°C;

e) 加热箱温度:65°C;

f) 定量环温度:105°C;

g) 传输线温度:110°C;

h) 气相循环时间:3.5min;

i) 样品瓶加热平衡时间:10.0min;

j) 样品瓶加压时间:0.10min;

k) 定量环充满时间:0.10min;

l) 定量环平衡时间:0.05min;

m) 进样时间:1.00min。

6.2.2 定性测定

样品溶液按照顶空气相色谱测定条件测定,以叔丁醇为内标,记录色谱峰的保留时间。将待测样品色谱峰的保留时间与乙醇标准对照品的保留时间比较,相对误差在±2%内,空白对照样品内标物色谱峰正常而无乙醇的色谱峰,一般可以认为待测样品中含有乙醇;必要时,选择不同的色谱条件或用气相色谱-质谱法确证。如果内标物色谱峰正常,而无乙醇的色谱峰时,可认为检验结果为阴性。乙醇对照品和内标气相色谱图,参见附录A。

6.2.3 定量测定

本方法采用内标法-校准曲线法或内标法-单点校正法定量测定。

6.2.3.1 内标法-校准曲线法

采用内标-校准曲线法测定(见附录B)。将乙醇对照品溶液进样,以乙醇和内标峰面积比为纵坐标,乙醇对照品工作溶液浓度为横坐标绘制标准曲线,用标准曲线对待测样品进行定量,所测样品中乙醇的浓度值应在线性范围内。

6.2.3.2 内标法-单点校正法

待测血液样品乙醇浓度在标准溶液浓度的±30%内可用单点法定量。

6.3 平行试验

按以上步骤对同一待测样品进行平行试验。

单柱单检测器两份样品测定结果按两份样品的平均值计算,双样相对相差不得超过10%(有凝血块的血样不超过15%)。双样相对相差按式(1)计算:

式中:

C1、C2——两份样品平行定量测定的结果;

C ——两份样品平行定量测定结果的平均值(C1+C2)/2。

双柱双检测器两份样品测定结果的相对标准偏差RSD(%)若不超过5%时(有凝血块的血样不超过10%),结果按两份样品结果的平均值计算。

7 结果计算

血液中乙醇浓度测定采用内标法-校准曲线法定量或按式(2)计算:

式中:

C——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单位为毫克每毫升(mg/mL);

A——血液样品中乙醇的峰面积;

A′——标准溶液中乙醇的峰面积;

Ai′——标准溶液中内标物的峰面积;

Ai——血液样品中内标物的峰面积;

c——标准溶液中乙醇浓度,单位为毫克每毫升(mg/mL)。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校准曲线

配制乙醇浓度为0.10、0.20、0.50、0.80、1.00、2.00、3.00mg/mL的水溶液,按6.1和6.2项下分析,每一浓度点取2份,以乙醇与内标叔丁醇的峰面积比对乙醇浓度做标准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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