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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委托协议

发布时间:2020-05-29 17:24:33

刑事案件委托协议

( )

甲方:

乙方: 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指派 律师担任涉嫌 罪一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上诉人,统称“当事人”) 的辩护人。

乙方指派的上述律师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因为案情的需要乙方认为指派其他律师更有利于维护甲方权益的,乙方有权另行指派律师。

二、甲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向乙方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

三、甲方的主要义务:

(一)甲方应如实全面地陈述其所知晓的案情,并应及时向律师提供所掌握的全部证据以及相关的证人和证据线索。甲方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材料隐匿重要案情,导致乙方不能依照本协议履行法定职责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甲方向乙方指派律师及工作人员提供的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须是复印件,不得向乙方提供原件,否则因原件遗失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的基本职责和服务内容:

(一)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本着勤勉尽职的原则,按照本行业公认的服务标准和规范,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为当事人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以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审判三阶段为例)

1、主办律师:负责把控全案辩护策略、必要的会见、阅卷、参加庭前会议、开庭、撰写辩护意见、发问提纲、质证提纲等与辩护密切相关的工作。

2、辅办律师:负责一般性会见、递交委托手续及法律文书、复制证据材料、撰写一般性法律文书等与辩护相关的工作。

3、主办律师、辅办律师会见总次数不超过14次,其中主办律师会见不超过6次。当甲方要求乙方会见当事人的次数超过约定会见次数上限的,每要求主办律师增加一次会见的,增加 元,每要求辅办律师增加一次会见的,增加 元。乙方在甲方付清相关费用后,开展额外的会见服务。

五、根据相关规定,综合考虑案件重大、疑难程度等因素,经双方协商甲方自愿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人民币元整(大写: 圆整),此费用于 付清。

甲方应按约将本协议约定之法律服务费用转帐至乙方账户: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六、在委托过程中,当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出现增加的情况时,甲方应当在知道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乙方另行支付相应的律师费,具体费用另行协商。

七、乙方律师办案所需的办案费用,按照相关法律之规定和双方协商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由甲方支付:

(一)若乙方需要到 市主城区以外地点出差时,(主城区仅限于 )由乙方向甲方据实报销,但甲方应先行预交人民币 元整(大写: 圆整),此费用于 付清。

(二)由甲方向乙方的律师定额包干,乙方无需向甲方出具报销凭证。包干费用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 圆整),此费用于此费用于 付清。

办案费用主要是指:因办理本案发生的差旅费、资料费、打印费、通讯费等;上述费用乙方无需向甲方出具报销凭证。

八、当根据案情需要对鉴定意见、审计报告等专业性较强的证据向有关专家、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各种形式咨询之时所产生的费用不包含在法律服务费和办案费之中,甲方需另行支付。

九、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捏造事实、提供伪证或要求乙方律师从事违法活动等情形,乙方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等方式通知甲方单方中止或解除本协议,乙方已收的法律服务费及办案费用不予退还。

(二)如甲方未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法律服务费及办案费用,经乙方口头或书面等方式提醒后,甲方仍未在被提醒之日起3日内足额支付的,乙方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等方式通知甲方单方中止或解除本协议,乙方已收的法律服务费及办案费用不予退还。

(三)在本协议履行期内,乙方不得无故单方中止或解除委托协议。如因特殊原因(如不可抗力、政府原因等),需要中止或解除委托协议,乙方所收的法律服务费及办案费用全部退还给甲方(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和本条第一、二款除外)。

(四)如因乙方律师及工作人员过错致使甲方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赔偿要求,赔偿数额以乙方根据本协议已经实际收到的法律服务费为最大限额。

(五)若甲方单方中止或解除委托协议,乙方已收法律服务费及办案费用不予退还。

十、甲方依约定支付法律服务费和办案费用后,乙方开始履行职责,本协议的履行期限到 时且甲方付清相关费用后自然终止。

十一、乙方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若当事人出现取保候审、不起诉、撤案、撤回起诉等情况而案件没有进入双方约定的最后履行期限阶段的,也视为乙方义务履行完毕,未支付的法律服务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付清,已支付的法律服务费和办案费用不予退还。

十二、双方对本协议内容均有保密义务。乙方律师应严守工作中知晓的国家秘密;乙方律师及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泄露甲方及案件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隐私。

十三、甲方对乙方依法指派其他律师担任同案当事人的辩护人不持异议。

当乙方为同案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乙方指派的律师仍应勤勉尽职地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十四、本协议为乙方自制格式协议,就格式条款的所有内容,乙方已向甲方尽告知和提示义务 (甲方或代表在此签字后表明已知悉和理解格式条款全部内容)。

十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予以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解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方签字,乙方盖公章生效,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二份。

十八、其他: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律师事务所

授权代表: 承办律师: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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