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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性质及管辖权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1996-06-19 15:22:5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性质及管辖权问题的复函

(1996年6月19日 法函[1996]103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豫法经报字第1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郑州铁路局因铁路用地侵权纠纷对郑州市车辆修配厂提起的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我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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