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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三)》〉的通知 》(已失效)

发布时间:2015-12-17 17:13:29

(公通字[2015]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了明确《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以及改变罪名的有关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结合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公安部制定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三)》,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2015年12月17日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正案(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对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国内安全保卫局、反邪教局管辖下列案件

1.宣扬极端主义案(《刑法》第120条之三,《修正案(九)》第7条)

2.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案(《刑法》第120条之四,《修正案(九)》第7条)

3.强制穿戴宣扬极端主义服饰、标志案(《刑法》第120条之五,《修正案(九)》第7条)

4.非法持有宣扬极端主义物品案(《刑法》第120条之六,《修正案(九)》第7条)

5.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案(《刑法》第300条第2款,《修正案(九)》第33条第2款,取消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

6.拒绝提供极端主义犯罪证据案(《刑法》第311条,《修正案(九)》第38条)

二、经济犯罪侦查局管辖下列案件

帮助恐怖活动案(以资助方式实施的帮助行为,《刑法》第120条之一第1款,《修正案(九)》第6条,取消资助恐怖活动案)

三、治安管理局管辖下列案件

1.组织考试作弊案(《刑法》第284条之一第1款、第2款,《修正案(九)》第25条第1款、第2款)

2.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案(《刑法》第284条之一第3款,《修正案(九)》第25条第3款)

3.代替考试案(《刑法》284条之一第4款,《修正案(九)》第25条第4款)

4.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案(《刑法》290条第3款,《修正案(九)》第31条第2款)

5.组织、资助非法聚集案(《刑法》第290条第4款,《修正案(九)》第31条第3款)

6.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案(《刑法》第381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2条,取消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案)

取消原由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嫖宿幼女案(《修正案(九)》第43条,取消嫖宿幼女案)。

四、刑事侦查局管辖下列案件

1.强制猥亵、侮辱案(《刑法》第237条第1款、第2款,《修正案(九)》第13条第1款、第2款,取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刑法》第253条之一,《修正案(九)》第17条,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案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3.虐待被监护、看护人案(《刑法》第260条之一,《修正案(九)》第19条)

4.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案(《刑法》第280条第3款,《修正案(九)》第22条第3款,取消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案)

5.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案(《刑法》第280条之一,《修正案(九)》第23条)

6.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刑法》第283条,《修正案(九)》第24条)

7.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刑法》第291条之一第2款,《修正案(九)》第32条)

8.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案(《刑法》第302条,《修正案(九)》第34条,取消盗窃、侮辱尸体案)

9.虚假诉讼案(《刑法》第307条之一,《修正案(九)》第35条)

10.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案(《刑法》308条之一第1款,《修正案(九)》第36条第1款)

11.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案(《刑法》第308条之一第3款,《修正案(九)》第36条第3款)

五、网络安全保卫局管辖下列案件

1.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案(《刑法》第286条之一,《修正案(九)》第28条)

2.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刑法》第287条之一,《修正案(九)》第29条)

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刑法》第287条之二,《修正案(九)》第29条)

六、禁毒局管辖下列案件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案(《刑法》第350条,《修正案(九)》第41条,取消走私制毒物品案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边防管理部门在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查获的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案,由边防管理部门办理。

七、反恐怖局管辖下列案件

1.帮助恐怖活动案(以培训招募、运送人员方式实施的帮助行为,《刑法》第120条之一第2款,《修正案(九)》第6条)

2.准备实施恐怖活动案(《刑法》第120条之二,《修正案(九)》第7条)

3.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案(《刑法》第120条之三,《修正案(九)》第7条)

4.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服饰、标志案(《刑法》第120条之五,《修正案(九)》第7条)

5.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案(《刑法》第120条之六,《修正案(九)》第7条)

6.拒绝提供恐怖主义犯罪证据案(《刑法》第311条,《修正案(九)》第38条)

原由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刑法》第120条),一并交由反恐怖部门管辖。

办案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由其他部门管辖的案件,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条第2款规定的并案侦查情形的,可以一并办理,不再移交,其他有关办案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发现主要犯罪行为通过网络实施的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案,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案,组织考试作弊案,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案,代替考试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以及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的,可以立案侦查,其他有关办案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各地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和本规定的要求,确定本级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对情况特殊的案件,可以综合考虑当地有关部门办案力量、机构设置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案件的管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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