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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主向罪犯追索被盗被骗财物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复函》(已失效)

发布时间:1974-06-29 20:15: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主向罪犯追索被盗被骗

财物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复函(已失效)

(1974年6月29日 [74]法办研字第13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74〕法办研字第19号函已收阅。乌兰察布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盗窃犯、诈骗犯将赃款赃物挥霍掉,判刑时已无法追缴,刑满释放后,失主仍向他们追索被盗、被骗财物,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经我们研究后,同意你院对此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此复。

 附件: 关于失主向罪犯追索被盗被骗财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我区乌兰察布盟中级人民法院向我院请示:盗窃犯、诈骗犯在被捕前已将赃款、赃物挥霍浪费,无法追究,依法判处了徒刑。现刑满释放后,被盗、被骗的人向其追索赔偿损失,为此发生争执。对这类问题应如何处理不明确,也未找到有关规定。我们认为,罪犯已判刑处理,刑满释放后,不应再令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但如在处理时,应予追缴而未追缴的赃款、赃物,现在仍在被告手中的,应退还原主。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197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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