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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02-13 14:38:17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公布日期】2020.02.13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20.02.13

·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 【时效性】

· 【主题分类】执行,执行程序,执行,传染病防控

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及本院《关于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指导意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执行工作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等,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就全省法院切实履行执行工作职责,依法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及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依法防控疫情,正确把握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需要优先原则,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要从讲政治高度,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依法防控疫情作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发挥执行工作在依法防控疫情中的重要作用。要认真执行《决定》提出的各项要求,统筹推进涉执行各项疫情防控工作,为全省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及时有力的司法保障。

2.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妥善处理好社会公共利益与各方当事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在发生重大疫情情况下,要依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当事人以及案外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各项防控措施在法治轨道上稳妥推进。

二、准确把握执行时效相关规定,依法保障受疫情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案外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当事人因隔离治疗及疫情防控等事由不能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行使请求权的,应当适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的规定。申请执行时效,从疫情解除或相关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执行当事人、案外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执行标的或执行分配表等享有的异议权、复议权以及执行救济类诉讼权利,因隔离治疗或疫情防控等原因导致其无法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的,疫情解除或相关原因消除后不影响其行使上述权利。

4.被执行人因隔离治疗或疫情防控等原因,无法按时履行义务的,执行法院可酌情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履行义务宽限期,并应当及时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视疫情发展及防控工作的具体需要,执行法院可适当延长该宽限期。

5.被执行人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因病导致身体健康水平下降、暂无履行义务能力,请求暂缓执行或中止执行的,原则上可予准许。在此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为特困人员的,可通过执行救助缓解其生活困难。

三、依法妥善采取各项执行措施,确保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

6.涉及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相关企业、单位及个人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应坚持以疫情防控为第一需要,坚持特事特办,开通绿色通道,实行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发放执行案款,确保其顺利开展各项疫情防控生产及实施工作。

7.涉及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相关企业、单位及个人为债务人的,原则上暂缓对其采取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已经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影响其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做好申请保全人或申请执行人工作,依法变更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疫情防控期间,对上述债务人的财产必须查封的,可在有效监管下允许其处置、融资或继续使用。对其相关银行账户的查封或冻结,不得影响其正常运作。

涉及疫情捐赠或专门用于救援的款项、物资及银行账号,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疫情防控必需的相关物资,应在详细登记造册后解除相关措施,使其尽快被用于疫情防控。

被执行人已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地方政府因疫情防控需要征用的,执行法院应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执行当事人的法律及政策释明工作,支持地方政府开展工作。

8.被执行人作为疫情防控部门、疫情诊疗机构以及生产经营疾控或医疗防护物资的企业或个人,原则上不以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为由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暂不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或该自然人采取限制乘坐高铁、飞机以及入住宾馆等消费行为。已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暂时删除其失信信息、解除其消费限制等措施。

9.被执行人为疾控或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物资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企业,有发展潜力、存在救治可能的,应尽可能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履行债务,或者通过兼并重组、引入第三方资金等方式盘活企业资产,或者通过“执转破”程序对其进行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以解决其债务危机,帮助其走出困境。

10.被执行人为疫情防控必需物资用品生产性企业,已经停业、歇业或已进入“执转破”程序,虽其产能落后、无救治可能,但短期内可复工复产疾控必需物资或其被查控的设备及场所可用于生产疫情防控必需物资的,可帮助其恢复生产或者将其相关设备、场所用于生产疫情防控必需物资。

四、充分依托执行信息化建设成果,统筹兼顾做好各项执行工作

11.全面依托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江苏移动微法院等信息化办案平台,积极引导执行当事人通过网上申请执行立案、远程办理相关执行事项,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和律师行使权利,高效优质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执行需求。

12.全面开展线上执行措施,充分运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有效开展财产保全查控、执行查控以及执行款扣划工作,确保最大限度地发现并控制债务人的财产。要充分运用执行指挥管理平台事项委托功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或通知精神办理跨区域案件的执行事项。

13.充分运用移动执行平台、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办理联系、接待当事人等事项。充分运用执行案款管理系统,通过网银、微信、支付宝等系统以线上转账的方式接收、发放执行案款。鼓励并支持当事人利用线上平台联系法官、缴收执行案款以及提出执行申诉信访等事项。

14. 认真思考并细心谋划全年执行工作安排。要认真总结评估执行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活动的成效及不足,全面梳理执行工作、制度机制及队伍建设中可能存在的漏洞及短板,提出整改措施。要更细更实地做好在手案件的各项案头及准备性工作,更快更好地执结无须采取线下执行措施的各类案件。要持续加强执行队伍教育整顿,切实提升执行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

五、严密采取各项防控措施,确保执行工作安全稳妥运行

15.全面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854模式”迭代升级。以“854+无纸化”为核心,以执行事务中心为保障,全面建立执行案件“中间库”,实现执行工作力量、装备及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与有效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执行工作中人员接触和纸质材料流转,切实提高执行工作效能。

16.审慎稳妥开展各项执行工作。疫情防控期间,为有效减少执行当事人及执行干警出行,暂缓采取集中执行、夜间执行等线下执行行动;暂停需线下看样以及需要现场腾房或财产点交的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已经拍卖成交且需线下点交的财产应暂停交付;暂缓执行听证、质证以及首次约谈执行当事人;暂缓异地执行,确需异地执行的应层报省法院执行局审批。但相关执行案件的前期性准备工作以及其他非线下或现场执行措施,应当正常开展。

17.慎重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法院对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要慎重采取拘留措施。拟采取拘留措施的,应在作出拘留决定前了解拘留所相关疫情防控要求以及能否收拘等情况。有关拘留所明确告知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收拘的,应当暂缓采取拘留措施。

18.依法制裁妨碍或干扰执行工作中疫情防控秩序人员。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存在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妨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秩序等行为的,可依法对其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9.坚持联防联控。各级法院执行机构要切实履行好涉执行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确保不发生干警因防控不力感染病毒问题,不发生因疫情防控处置不当引发的负面事件。要坚决服从当地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指挥,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决定或命令。要密切保持与公安机关及疫情防控部门的联系。工作中发现执行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存在病毒感染症状;存在疫情相关接触史、旅居史;明知自己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故意撕扯、损坏执行人员防护装备或者以喷吐口水方式恶意接触执行人员等情形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迅速联系公安机关以及疫情防控部门予以处置。

20.严格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工作各项应急预案。要针对执行工作实际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或应急事态,及早预判,周密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确保紧急事件发生后迅速得到稳妥处置。要确保执行信息网络运行和安全,严格落实执行指挥中心值班及报告制度,强化《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互联网应急调度服务平台》应用,确保执行指挥中心系统顺畅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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