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全国人大《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5-09-22 16:40:44


(法工委复字〔2005〕29号)


卫生部:

你部2005年4月18日(卫政法函〔2005〕75号)来函收悉。经研究,交换意见如下: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法医类鉴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方式与一般的法医类鉴定有很大区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内容也不都属于法医类鉴定。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如尸检、伤残鉴定等,属于法医类鉴定范围。对此类鉴定事项,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由已列入鉴定人名册的法医参加鉴定为宜。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