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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

发布时间:2020-10-20 11:18:01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

条文内容

第七十四条 内容

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释义阐明

第七十四条 释义

【说明】

根据《刑法》第72条的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体现了对累犯从严管理、从重打击的精神。这样规定,并不意味着累犯就没有出路了,累犯可以在狱中好好改造,认真悔过,如果表现良好,还可以获得减刑等。本条规定的“犯罪集团”,是指《刑法》第26条规定的,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主要犯罪分子。

【立法理由】

累犯的概念在《刑法》第65条已经阐述过,由于累犯主观恶性大,具有屡教不改的特点,对社会危害性很大,如果不关押执行,而适用缓刑任其在社会上游荡,会有再次危害社会的危险性。《刑法修正案(八)》对本条作了修改,增加了关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的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考虑到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这类犯罪集团经常多次犯罪,有些犯罪行为性质恶劣,对社会危害严重,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观恶性极大,需要依法予以严惩,如果构成犯罪,依法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能依据第72条的规定适用缓刑,应当予以实际执行。因此,《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这一规定,体现了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从严惩处的精神。本条规定与《刑法》第72条关于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相衔接,明确了适用和不适用缓刑的两种情况,完善了我国《刑法》有关缓刑条件的法律制度。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个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013年10月23日 法发〔2013〕12号)

一、基本要求

1.本意见所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

四、其他事项

28.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

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确定是否适用缓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犯罪分子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就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是否有重大不良影响进行调查。受委托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调查评估意见提交委托机关。

对于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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