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条文内容
第九十二条 内容
第九十二条 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释义阐明
第九十二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具体包括哪些范围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合法收入”,是指公民个人的工资收入、劳动所得以及其他各种依法取得的收入,如接受继承、馈赠而获得的财产等。“储蓄”,是指公民将其合法的收入存入银行、信用社及其所得的利息。“房屋”,是指公民私人所有的住宅。“其他生活资料”,主要是指公民的各种生活用品,如家具、交通工具等。上述生活资料的获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非法占有的生活资料不受法律保护,如贪污受贿得到的钱财,法律不但不予保护,反而应当没收。
2.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包括各种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如拖拉机、插秧机等机器设备,耕种的庄稼,用于耕种的牲畜,饲养的家禽、家畜,自己种植的树木以及其他用于生产的原料等。
3.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个体户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因此,个体户是以个人或家庭为生产单位的,其合法财产属于该个人或者家庭所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私营企业主要包括四类:(1)独资企业,是指独家投资经营的企业;(2)合伙企业,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3)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若干个人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4)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由若干个人出资认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应当属于出资者或控股者个人所有。
4.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个人所有的股份”,是指公民个人出资认购的股份。公民个人出资认购的股份,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发行的表明股东权利的有价证券。“债券”是指国家或企业依法发行的,约定在到期时向持券人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分为公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公债券是指国家发行的债券,国库券就是一种公债券。金融债券是指由金融机构直接发行的债券。企业债券即企业发行的债券。“个人所有的股票、债券”,是指由公民个人购买的依法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和债券。公民个人合法购买或通过继承、馈赠等合法获取的股票、债券,也属于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解释性文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关于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等手段非法占有股东股权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批复的意见》(2005年12月1日 法工委发函〔2005〕105号)
据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股份属于财产。采用各种非法手段侵吞、占有他人依法享有的股份,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有关非法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规定。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