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条文内容
第九十四条 内容
第九十四条 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释义阐明
第九十四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概念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司法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四种人员:
1.担任侦查职责的人员。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依照规定的管辖分工,对的犯罪行为进行侦查的人员。
2.担任检察职责的人员。主要是指检察机关担任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执法监督工作职责的人员。
3.担任审判职责的人员。主要是指在人民法院担任与审判工作有关的职务的人员,包括正副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书记员。
4.担任监管职责的人员。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司法行政部门所属的有关机关(监狱)中担任监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职责的人员。还包括在劳动教养场所中担任监管劳教人员职责的人员。
执行中应当注意两个问题:
本条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概念不同于一般所说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不是所有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劳改机关工作的人员都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只有担负本条规定的四种职责之一的,才能被认定为是本法所说的“司法工作人员”。
本条所说的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员不是只限于直接做上述工作的人员,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劳改机关中负责侦查、检察、审判、监管工作的领导人员也都属于司法工作人员。
更新时间:2018-05-06 12:54:39.467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