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扣押、冻结物品、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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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物品、文件名称
数量
单位
特征
物品来源
处理情况
证明文件(人)
接收单位:
移交单位:
接收人:
移交人:
年 月 日
(院印)
注:
本清单一式五份,一份统一保存,一份附卷,一份交原持有人,一份交接收单位,一份交被扣押物品、文件保管人。
移送扣押、冻结物品、文件清单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不起诉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中,将扣押、冻结的有关物品、文件(包括违法所得)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时,与移送扣押、冻结物品、文件决定书一同使用。
二、本文书共五份,一份统一保存备查,一份附卷,一份交原持有人,一份交接收单位,一份交被扣押、冻结物品、文件保管人。五份清单使用同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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