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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扣押、冻结物品、文件清单

发布时间:2020-06-02 15:44:50

移送扣押、冻结物品、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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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物品、文件名称

数量

单位

特征

物品来源

处理情况

证明文件(人)

接收单位:

移交单位:

接收人:

移交人:

年 月 日

(院印)

注:

本清单一式五份,一份统一保存,一份附卷,一份交原持有人,一份交接收单位,一份交被扣押物品、文件保管人。

移送扣押、冻结物品、文件清单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不起诉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中,将扣押、冻结的有关物品、文件(包括违法所得)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时,与移送扣押、冻结物品、文件决定书一同使用。

二、本文书共五份,一份统一保存备查,一份附卷,一份交原持有人,一份交接收单位,一份交被扣押、冻结物品、文件保管人。五份清单使用同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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