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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1-08 10:30: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2009年1月8日 法发[2009]2号)
一、 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二、 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三、 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四、 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五、 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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