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
复核案件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1979年12月12日 [79]法办字第92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现对报送死刑复核案件作如下几项规定:
(一)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住址、职业、简历,以及拘留、逮捕、起诉时间和现在羁押的处所;
2.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包括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危害后果,以及从轻从重的情节等),认定犯罪的证据,依照刑法或者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的哪些条款定罪判刑的;
3.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二)死刑复核案件的诉讼案卷中,应具备下列诉讼文书和证据:
1.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
2.扣押赃物、证物的清单;
3.公安机关的侦查终结报告和起诉意见书;
4.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5.中、高级人民法院承办人的审查报告、法庭审判笔录、合议庭的评议记录和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决定记录;
6.被告人上诉书、人民检察院抗诉书;
7.中、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向被告人宣判的笔录、送达回证;
8.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并经过查证属实的肯定的和否定的证据,包括物证(大型的、易腐烂的在运送途中有腐蚀、溶解、爆炸、放射等危险的,可以不送原物,但要附送原物的照片和对物证的鉴定及说明)、书证、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由本院用裁定核准死刑,并由本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二)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由本院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是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应的,由本院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由本院用判决直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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