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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七条 再审案件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判决、裁定的中止执行

发布时间:2018-10-26 11:35:08

条文内容

第二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年1月1日施行 法释〔2012〕21号)

第三百八十二条 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实务指南


一、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再审期间是否一律不能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已经有强力证据证明原审被告人明显无罪的特殊案件,如类似于佘祥林、赵作海等案件,即使快速启动再审程序并尽快进行审理,在上述期间内,仍不得不继续执行被告人的刑罚。即使按实践中的“换押”处理,将原审被告人从监狱转换到再审法院所在地的看守所关押,由于未宣告对原判刑罚现行停止执行,实际上原审被告人仍然是在继续执行刑罚,只不过是执行地点的改变而已。这明显有违司法公正的基本价值,使已经清楚明确的错误进一步延续,也可能人为加大国家赔偿的负担。对于上述,为尽快实现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切实保护,有必要对已有确凿证据证明原审被告人无罪的特殊案件,可在启动再审程序的同时,裁定先行停止原判决的执行,避免原事被告人进一步受到原错误裁判的伤害。

正是基于上述考虑,《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中规定:“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这与本条的规定也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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