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剥夺卖国贼林彪等过去所获勋章的具体做法的复函
(1980年10月24日 (80)法办字第56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你院1980年10月9日政法字第24号《关于剥夺卖国贼林彪等过去所获勋章的具体做法的请示》收到。经研究,同意你院所提剥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一案中有关罪犯的勋章的三点意见。
此复
附: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关于剥夺卖国贼林彪等过去所获勋章的具体做法的请示
((80)政法字第24号)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80)法办字第54号函责成我院依法处理卖国贼林彪等过去被授予的勋章问题,经我院研究,建议根据1955年2月1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勋章奖章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一案中有关罪犯的勋章的剥夺,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的该案罪犯,其过去所获的勋章,由特别法庭在判决时一并剥夺。
(二)地方法院和军事法院分别审判的该案罪犯,其过去所获的勋章,由地方法院和军事法院在判决时一并剥夺。
(三)林彪一案已经死去的罪犯过去所获的勋章,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各级军事法院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的决定,依法剥夺。
以上当否,请指示。
198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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