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268—2009
代替 GA268-2001
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
Examination of dead body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s
2010-01-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对GA268-2001《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的修订。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总结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基础上,修订了原标准的部分内容。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A268-2001
本标准与GA268-2001相比,主要内容变化如下:
——修改了 “范围”(2001年版的第1章;本版的第1章);
——删除了 “规范性引用文件”(2001年版的第2章);
——修改了 “检验鉴定”的定义(2001年版的3.2;本版的2.2);
——修改了 “鉴定机构”的定义(2001年版的3.4:本版的2.3);
——删除了 “检验鉴定人”的定义(2001年版的3.3);
——修改了 “检验报告”的定义(2001年版的3.6;本版的2.4);
——修改了 “鉴定结论”的定义(2001年版的3.5;本版的2.5);
——修改了 “鉴定书”的定义(2001年版的3.7;本版的2.6);
——修改了 “撞击伤"的定义(2001年版的3.8;本版的2.7)
——修改了 “辗轧伤”的定义(2001年版的3.9;本版的2.8);
——修改了 “保险杠损伤”的定义(2001年版的3.10;本版的2.9);
——增加了 “摔跌伤"的定义(见本版的2.15);
——增加了 “一般要求”(本版的第3章);
——删除了 “检验鉴定总则” (2001年版的第4章);
——修改了 “现场死亡的确定”(2001年版的5.1;木版的4.1);
——修改了 “尸表检验的地点”(2001年版的6.1;本版的5.1):
——增加了 “右鞋底踏板印痕”(本版的7.1c);
——修改了 “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检验内容包括”(2001年版的8.1e;本版的7.lg);
——修改了 “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检验内容包括”(2001年版的8.1f;本版的7.1e);
——增加了 “机动车驾驶人员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见本版的7. li);
——增加了 “逃逸交通事故尸体的检验内容包括”(本版的7.6);
——删除了 “附则” (2001年版的第9章)。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単位: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先国、孔斌、李乐新、宋丰昌、尹小平、唐剑军、黄思兴。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A268—2001
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尸体检验鉴定的要求、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尸体检验鉴定。对在道路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的尸体检验,也可参照使用。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 1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persons killed in a road traffic accident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死的人员。
2.2
检验鉴定identification
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尸体进行检验,并结合案情,运用法医学理论和方法作出综合性判断的过程。
2.3
鉴定机构identification institution
依法成立的从事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尸体检验鉴定的机构。
2.4
检验报告examination report
鉴定机构将检验结果形成的文书。
2.5
鉴定结论identification conclusion
鉴定机构的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根据检验结果,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2.6
鉴定书identification report
鉴定机构将鉴定结论形成的文书。
2.7
撞击伤impact injury
人体被车辆撞击形成的损伤。
2.8
辗轧伤run-over injury
人体被车辆轮胎辗压形成的损伤。
2.9
保险杠损伤bumper i n jury
人体被车辆保险杠撞击形成的损伤。
2.10
轮胎花纹印痕wheel grain print
车辆轮胎在人体体表或衣着上形成的轮胎花纹印痕。
2.11
拖擦伤haul abrasion
人体在地面上拖擦形成的损伤。
2.12
安全带损伤seat belt injury
在对抗外力的过程中,车辆安全带对人体形成的损伤。
2.13
挥鞭样损伤whiplash injury
车辆突然变速时,车内人员颈部的过伸过曲形成的颈部骨、软组织及脊髓损伤。
2.14
伸展创extenion wound
人体皮肤因过度伸展形成的浅表性皮肤裂创。
2.15
摔跌伤falling injury
人体受到外力作用摔落形成的损伤。
3.1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尸体检验鉴定应依据现场勘验,尸体检验结果,运用法医学理论,对死亡原 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等作出全面、客观、科学的综合性判断。
3.2检验报告或鉴定书的要求如下:
a) 检验、鉴定机构应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或鉴定书,
由检验、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b) 检验报告或鉴定书应载明委托人、委托事项、检案摘要、检验鉴定过程、提交的相关材料、检 验、鉴定的时间、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4.1现场确认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由急救、医疗人员进行,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
一般勘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勘验死者的位置与姿势,死者与嫌疑车辆及有关痕迹物品的位置关系;
b) 勘验死者损伤的特征,判断是单车或多车接触;
c) 确定死者为车内或车外人员,确定原始现场或变动现场;
d) 确定车辆毁损情况。
a) 检验死者衣着的样式、材料、花色、号码、新旧程度、附着物、痕迹、破损部位及形态、 辩明与事故的关系,并作衣着记录;
b) 检验死者衣着的完整性,现场散落的鞋帽、围巾、外衣及衣着饰品、碎片等与死者及有关 其他痕迹物品的位置关系。
4.4现场遗留物勘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勘验地面血迹的范围、喷溅方向、形态等特征以及与死者倒地位置的关系;
b) 勘验地而及衣着上遗留的肇事车辆的各类微量物证;
c) 勘验嫌疑车辆上附着的毛发、血迹、人体组织及衣服纤维等痕迹物证,照相固定并提取。
5.1尸表检验应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等场所进行。
5.2检査尸斑、尸僵和角膜混浊度等尸体现象。
5.3检査死者性别、身长、体型、瘢痕、色素斑、痣疣、纹身、生理残缺及发育畸形等体表特 征。
5.4检査和鉴别尸体全身生前伤和死后伤情况。
5.5检査体表损伤的部位、类型、形态、大小和性状,检査创而、创缘、创壁及创底的粘附物 和散落物,注意分析受力方向,发现和描述特征性损伤。
5.6检査全身骨骼的骨折、关节脱位情况、离断肢体的形态,创面情况。
5.7检査损伤部位的附着物的性质、形态等特征,并根据需要提取检材进行检验、鉴定。
6.1解剖检验的适用范围包括:
a) 对死亡原因不明或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b) 对生前伤与死后伤并存,伤病关系难以认定等案件性质不明的。
a) 解剖检验应客观、全面、运用科学方法,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
b) 解剖检验应在尸表检验的基础上,对与交通事故相关的疑点进行分析研究,取得科学、合 理的结论。
a) 解剖检验应严格按照解剖检验的程序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b) 解剖检验应全面、客观、完整。
6.4解剖检验的基本内容和方法如下:
a) 解剖检验在尸表检验基础上根据需要分别剖开颅腔、胸腔、腹腔、颈部及其他必要的部位, 检査各内部器官的病理改变;
b) 解剖检验应根据需要提取重要脏器如脑、心、肝、胰、脾、胃、肾等器官组织作法医病理 学和毒理学检査。
7.1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检验内容包括:
a) 勘验或调査死者在车上的位置、姿势;
b) 制动器、离合器、油门脚踏板上留下的鞋印;
c) 右鞋底踏板印痕;
d) 车辆上散落毛发、喷溅血迹、附着的衣服纤维;
e) 驾驶盘和变速杆上的指掌纹:
f) 安全带损伤和死者衣着、体表上安全带压痕的方向;
g) 面部、胸部、腹部、上肢、下肢等与挡风玻璃、驾驶盘、安全带、仪表盘、脚踏板及其它 驾驶座附近车辆物件接触形成的特征性损伤;
h) 挥鞭样损伤;
i) 机动车驾驶人员当场死亡的,应及时抽血检验:
j) 毒品、药物等检材的提取和检验。
7.2乘车人的检验内容包括:
a) 在车辆上的位置和姿势;
b) 车辆上毛发、血迹和衣服纤维:
c) 安全带损伤和安全带压痕的方向;
d) 挥鞭样损伤;
e) 与车内及前排靠背等物件形成的特征性损伤;
7.3摩托车驾驶人的检验内容包括:
a) 会阴部损伤的检验;
b) 双手及前臂的车把损伤的检验;
c) 下肢护板、护杠损伤的检验;
d) 头而部风挡、后视镜、仪表盘损伤的检验。
7.4行人的检验内容包括:
a) 事故车上附着的血痕、毛发、组织和衣服纤维,车身表而上与人体有关部位相似的印痕;
b) 死者衣服、尸表和损伤创口中附着的事故车汕污、油漆、碎玻璃等车辆物品;
c) 死者损伤形态与可能的车辆致伤物的比对;
d) 损伤到足跟距离与事故车保险杠或事故车其它部位高度的比对;
e) 撞击伤、摔跌伤、拖擦伤、辗压伤、保险杠损伤、伸展创的检验;
f) 一次碾压、多次碾压的检验;
g) 生前碾压、死后碾压的检验。
7.5非机动车骑车人的检验内容包括:
a) 撞击伤高度与事故车相关物件高度的比对;
b) 死者衣着、尸表和损伤中附着物与车辆附着物的比对;
c) 会阴部、双下肢内侧损伤与骑乘交通工具的关系;
d) 死者主要损伤及主要受力面的方向。
7.6逃逸交通事故尸体的检验内容包括:
a) 确定系交通事故死亡;
b) 确定是第一现场或抛尸现场;
c) 确定死亡时间;
d) 现场痕迹物证、车辆地面遗留物、死者损伤部位或衣着附着物与嫌疑车辆痕迹的比对;
e) 损伤的特征,确定是单车或多车接触。
7.7未知名尸体的检验内容包括:
a) 而部皱纹、毛发、胡须的颜色、牙齿的萌出和磨损程度等,以及年龄段的确定;
b) 衣着、装束特征、死者卫生程度及随身物品、饰品、化妆、皮肤颜色等以及其生活地区及 社会阶层的推定;
c) 色素沉着、痣、胎迹、纹身、纹眉、纹唇;生理缺陷、畸形:手术瘢痕、肿块、器官的病 变等;义齿、缺牙等;染发、假发、耳环孔等个体识别特征;
d) 提取DNA生物检材和指掌纹信息。
7.8多人死亡交通事故尸体的检验内容包括:
a) 对尸体进行编号;
b) 调査或检验每一死者生前在车辆上的乘坐位置;
c) 确定驾驶人员;
d) 尸体体表特征及携带物、饰物的检验;
e) 每一尸体的损伤,应注意特殊性损伤。
参考文献
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
交通事故勘验照相
法医学尸体解剖
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
法医学尸表检验
机械性窒息尸体检验
中毒尸体检验规范
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
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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