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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认真地查处贪污受贿等犯罪案件的通知》(已失效)

发布时间:1989-07-31 17:24:5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认真地查处贪污受贿等犯罪案件的通知(已失效)




(1989年7月31日 高检办发字(1989)第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中共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是落实十三届四中全会各项任务的重要文件,是抓紧办好四件大事的有力措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检察机关、全体检察干警一定要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坚决贯彻执行。《决定》中关于严肃认真地查处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案件,特别要抓紧查处大案要案问题,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当前和今后检察工作的重要任务,一定要抓住当前的大好时机,具体落实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长座谈会的部署,把反贪污、反受贿斗争引向深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的精神,高法、高检将要发布有关司法解释。当前,请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注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在党委领导下,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宣传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选择典型案例,通过多种方式,宣传国家法律。

 二、做好投案自首的接待工作,对于犯有贪污、贿赂等罪行的投案自首、积极退赃者,一般不要拘留、逮捕,必要时,可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对于不构成犯罪和不属于直接受理侦查的,转请有关部门处理。

 三、采取措施,加快贪污、受贿犯罪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的侦查工作,对坦白自首、积极退赃者,也要查清核实,以便依法从宽处理。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将你们贯彻执行中央决定的经验和意见,随时报告高检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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