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厅关于加强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诉讼监督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军事检察院刑事检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诉处:
根据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及高检院关于深化检察改革2009-2012年工作规划的有关精神,为推动检察机关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工作深入开展,强化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诉讼监督,现就加强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诉讼监督工作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诉讼监督缺位问题
近年来,刑事案件数量增幅较大,公诉部门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许多基层检察院为提高诉讼效率,加大了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公诉案件的力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诉部门办案的压力。但是,由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单处的公诉案件”,相对而言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部分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放松了监督意识,未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对简易程序诉讼监督缺位。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出庭支持公诉率低。第175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但在实践中派员出庭率很低(全国平均仅在2%左右),导致对法院的庭审活动情况不掌握,更谈不上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定程序等方面的问题。二是对未出庭的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缺乏有效监督手段。面对大量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不出庭带来的监督不力的局面,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缺少主动开展监督的意识,没有在探索监督渠道、创新监督方法上下功夫,也没有形成系统、有效的监督机制。三是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裁判的监督不到位。由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定量刑幅度较小,且大多由检察机关建议启动,因此实践中放松了对简易程序案件裁判结果的审查,采用抗诉手段纠正裁判不当的情况极为少见。
检察机关对数量庞大的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基本不出庭,又未采取其他有效的监督措施或机制加以弥补,造成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诉讼监督缺位,这有悖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同样关乎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各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法律监督的重要意义,增强监督意识,落实各项监督措施,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二、切实加大简易程序案件出庭工作力度,正确处理效率与监督的关系
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不出庭,是诉讼经济和提高诉讼效率的需要,但检察机关不能因此放松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监督。出庭公诉是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的重要途径,也是确保程序公正的重要手段。公诉部门一定要进一步强化诉讼监督意识,提高监督主动性,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正确处理好效率与监督的辩证关系,使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办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要通过加强出庭公诉工作确保诉讼监督的力度和深度,消除诉讼监督盲点,提高监督工作水平。目前,法律、司法解释对检察机关何种条件下派员出席简易程序法庭规定得较为笼统。在立法未作出修改以前,应当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规范检察机关出庭的案件范围。对于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社会较为关注的案件和存在不公正可能的案件,如人民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敏感案件、一方积极活动的案件以及其他有必要派员出庭的案件,检察机关一般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于有辩护人出庭的案件、案件、被害人要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尽可能派员出庭。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旦出现不宜适用的情形,应当及时建议法院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因出席简易程序法庭带来的工作量增加问题,各地应通过增加办案力量、科学整合调配内部资源、强化绩效管理手段等途径予以解决。
三、妥善解决不派员出席简易程序法庭的诉讼监督问题
针对大部分简易程序公诉案件不出庭的情况,各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要在保证案件公正与高效处理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简易程序诉讼监督的形式,拓宽获取监督信息的渠道。对于不派员出席法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派员旁听庭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切实加强对庭审活动的监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既未派员出庭,又未派员旁听的案件,要通过借阅庭审笔录或查看庭审录像、与当事人和审判人员进行沟通、接受辩护人检举等多种形式主动跟踪、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发现案中实体和程序可能存在问题的,及时与法院沟通并妥善解决。此外,还要加强与控告、申诉部门的配合,认真听取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征求诉讼参与人对法院审判活动的意见。 要高度重视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量刑建议工作。原则上,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均要提出量刑建议。对不出庭的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要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对出庭的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可在发表公诉意见时予以发表。
四、加强对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裁判的审查
对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裁判进行审查,是审查起诉工作的必经程序和履行诉讼监督职责的必要环节,也是检察机关发现裁判实体不公和审判程序违法的重要途径。不能因简易程序案件犯罪情节不严重,法定刑幅度较小,就忽视对裁判审查重要性的认识,放松对裁判审查的力度。要通过完善相关审查程序、总结科学的审查方法,及时发现案件中存在的程序和实体问题,采取有力措施进行监督。要坚持既已形成的裁判审查机制,在收到裁判文书后及时审查并填写《对法院判决、裁定书审查意见表》报领导审批。重点审查法院裁判认定的事实、罪名与起诉书指控是否一致,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判处的刑种、刑期是否在量刑建议幅度内,以及庭审程序是否合法等。对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与起诉书内容不一致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应按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办案程序研究解决。对于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裁判要坚决依法提出抗诉,对法院审判程序违法的情况要及时予以纠正,对量刑偏轻偏重、裁判不平衡以及裁判文书技术性错误等问题,可以通过检察建议或者检法联席会议等方式进行监督。
此外,要注意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裁判结果和申请抗诉的意见,获取监督信息,拓宽监督渠道,在完成诉讼监督职能的同时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要定期组织检查评判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办案质量,建立类案判决专项复查制度,并固化为常态工作机制。
五、加强调查研究和对下指导工作
中央司法改革工作方案已将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作为完善简易程序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列为改革项目,检察机关深化改革工作规划对此也作了相应部署。在相关立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如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依法加强适用简易程序出庭工作,完善对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诉讼监督,对检察机关强化审判监督职能、适应刑事诉讼法修改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地要积极研究和探索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加强检察机关对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诉讼监督的具体措施,丰富和创新监督形式。上级院要加大对下指导力度,认真研究解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包括适用简易程序审批制度、对法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审查制度、卷宗移送制度、出庭支持公诉制度、量刑建议制度、对判决裁定审查制度、备案制度、当事人投诉制度以及适用简易程序案件质量检查、抽查制度等工作机制。对其中涉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修改意见以及立法修改建议的,要层报高检院公诉厅,以便及时修改相关规定和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修改建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
二○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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