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 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 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发布时间:2004-03-20 18:16:23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

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

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2004年3月20日 法研[2004]38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15号《关于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后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以后,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和相应的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