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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1991-01-08 21:38:03

国务院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

(1991年1月8日)




一九八八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颁布《野生动物保护法》以来,各地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领导,普遍开展了宣传教育活动,在加强管理、拯救濒危物种、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当前野生动物资源的破坏仍然相当严重。一些地方的领导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不够重视、乱捕滥猎珍稀野生动物的案件屡屡发生,非法经营和倒卖走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增多。有的地方犯罪分子结伙作案,黑市交易猖獗,大量违法生产、销售的猎枪流入社会,给野生动物资源和社会治安带来极大危害。为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大力宣传贯彻《野生动物保护法》。各级政府要把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当作一项重要职责,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实际问题,切实加强领导。要把宣传贯彻《野生动物保护法》当作一件大事,列入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各新闻教育单位,都要把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当作一项应尽的社会责任,做好宣传服务工作。各地要在继续深入开展“爱鸟周”活动的同时,在每年秋冬季开展“野生动物宣传月”活动,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教育,逐渐形成爱护野生动物的社会风尚。

二、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的犯罪活动。各级林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以来发生的乱捕滥猎和倒卖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案件,进行一次清理,抓紧查处。凡构成犯罪的,不论涉及到什么人或单位,必须坚决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予以惩处。任何人不得对犯罪分子姑息迁就和包庇。对典型案件要公开宣传报道,震慑犯罪分子,教育群众。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司法机关要把查处野生动物案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问题严重的地方,要把非法猎杀经营倒卖和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犯罪活动,列入“严打”斗争的内容,进行专项治理。

三、加强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活动的管理。凡从事出售、加工、运输和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对养殖、加工、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也必须加强管理,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凡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得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收购、买卖。宾馆、饭店、餐馆、招待所等不得违法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须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批准证明办理。

四、严格猎枪、弹具管理。猎枪、弹具管理关系到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和社会治安。凡未经林业部批准生产猎枪的工厂,一律不得生产猎枪、弹具,已经生产的,由其主管上级责令停产。经销猎枪、弹具的单位,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公安部门批准,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配的指标内销售,不得经销非定点厂的猎枪、弹具产品。购买猎枪须经所在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级公安机关凭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件,审核同意后发给猎枪、弹具购买证。对违反规定而持有猎枪的,公安部门不得发给《持枪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狩猎证》。禁止使用军用枪支狩猎。要定期组织清查,发现非法持有猎枪或使用禁用狩猎工具的,一律收缴,并予追查。

五、加强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国家重点保护和我国参加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成品、衍生物不得随意出口。

如需出口时,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批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或其授权办事处核发《允许出口证明书》,口岸检疫、商品检验机关和海关凭《允许出口证明书》,分别受理检疫、检验和查验放行。凡从事贸易性质的出口单位,必须是具有上述商品出口权的外贸公司。

否则,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口岸检疫、商品检验机关和海关不得受理。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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