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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4-07 10:16:58
司 法 鉴 定 技 术 规 范
SF/Z JD0301001-2010
录音资料鉴定规范
2010-04-07 发布 2010-04-07 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法鉴定管理局
前 言 II
第 1 部分 录音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规范 1
第 2 部分 录音内容辨听规范 6
第 3 部分 语音同一性鉴定规范 8
声像资料鉴定标准是由系列标准构成的标准体系。下面列出了这些标准的预计结构。
SF/ZJD0300001-2010 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
第 1 部分: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
第 2 部分:声像资料鉴定通用程序
SF/ZJD0301001-2010 录音资料鉴定规范
第 1 部分:录音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规范
第 2 部分:录音内容辨听规范
第 3 部分:语音同一性鉴定规范
SF/ZJD0304001-2010 录像资料鉴定规范
第 1 部分:录像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规范
第 2 部分:录像过程分析规范
第 3 部分:人像鉴定规范
第 4 部分:物像鉴定规范
本标准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施少培、杨旭、孙维龙、卞新伟、陈晓红、奚建华、徐彻、钱煌贵。
本部分规定了声像资料鉴定中录音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的步骤和方法。本部分适用于声像鉴定中的录音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SF/Z JD0300001-2010 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 第 1 部分:声像资料鉴定通用术语SF/Z JD0300001-2010 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 第 2 部分:声像资料鉴定通用程序SF/Z JD0301001-2010 录音资料鉴定规范 第 3 部分:语音同一性鉴定规范
录音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的基本检验方法有,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具体鉴定中,鉴定人应根据需要进行选择。
(强度、频率和时间关系)分析和两维频谱(强度与频率关系)分析。
录音有模拟录音和数字录音两种方式,物理检验主要针对模拟录音,文件属性检验主要针对数字录音。
综合应用听觉检验、波形分析和频谱分析方法,通过听录音、看信号,对检材录音进行全面检验。
(13)录音的频谱分布与录音方式和录音设备的符合情况; (14)录音中出现的脉冲信号情况;
本部分规定了声像资料鉴定中录音内容辨听的步骤和方法。本部分适用于声像资料鉴定中的录音内容辨听。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SF/Z JD0300001-2010 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 第 1 部分:声像资料鉴定通用术语SF/Z JD0300001-2010 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 第 2 部分:声像资料鉴定通用程序SF/Z JD0301001-2010 录音资料鉴定规范 第 3 部分:语音同一性鉴定规范
(1)应选择具有选区和循环播放功能的播放软件;
(2)应采用头戴式耳机进行辨听,以排除外界干扰。
辨听整理的内容通过附件形式附于鉴定文书之后,鉴定文书中除对检材录音情况、辨听方法、辨听设备和辨听过程进行描述外,还须注明附件中一些符号的意义及音译名称的处理原则。
本部分规定了声像资料鉴定中的语音同一性鉴定的步骤和方法。本部分适用于声像资料鉴定中的语音同一性鉴定。
本部分的基本方法和鉴定步骤还适用于录音资料的同源性鉴定。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SF/Z JD0300001-2010 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 第 1 部分:声像资料鉴定通用术语SF/Z JD0300001-2010 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 第 2 部分:声像资料鉴定通用程序
SF/Z JD0301001-2010 录音资料鉴定规范 第 1 部分:录音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规范
分析语音特征的基本方法有,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具体鉴定中,鉴定人应根据需要进行选择。
检材和样本录音的采集是进行语音分析和比对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前期工作,采集质量的好坏关系到是否能够真实、清晰地反映出检材和样本语音的特征。采集的录音既能直接用于检验,也可用于制作硬拷贝存档。
本部分内容规定了录制实验样本的要求,同时亦可用于指导委托方录制样本。
样本语音有自然交谈或自述、读说和复述三种方式,录制样本时可根据情况灵活采用。
对样本进行标识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录制时间、地点、环境、录制人、在场人、被鉴定人、录音设备及被鉴定人的配合程度、有无伪装等情况。
语音同一性鉴定原则上要求提供原始的检材和样本录音。鉴定过程中发现不是原始录音的,应要求委托方提供原始录音。存在下列情况的,鉴定人可考虑作为特例处理。
存在下列情况,且程度严重,导致进一步的检验失去意义的,鉴定人可判定为检材不具备鉴定条件。
注 1:有时通过降噪处理,能够降低噪声干扰,使共振峰等语音特征得到更好的反映,但同时亦可能改变语音特征,故使用要谨慎。
注 2:伪装语音视其伪装方式和程度,有些能够鉴定,有些十分困难。录制样本时可让被鉴定人按检材语音的伪装方式发音,但结论的出具应谨慎。
样本语音是否具备比对条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如果判断为不具备或不满足比对条件的, 应要求委托方进一步提供样本。
根据检材语音与样本语音的条件、检材语音与样本语音的特征符合和差异的情况及鉴定人的确信程度,语音同一性鉴定的结论分为三类五种,其中确定性结论两种,分别为:肯定同一和否定同一; 非确定性结论两种,分别为:倾向同一和倾向不同一;无法判断是否同一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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