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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决定书(刑事案件用)

发布时间:2020-06-04 10:27:35

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决定书(刑事案件用)

人民法院

取保候审决定书(审批联)

(刑事案件用)

( ) 刑 字第 号

案 由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

住 址

交纳保证

金数额

证人

姓名住址

与被告人关系

被逮捕人

家属姓名

取保候审期限

个月

经办人

年 月 日

批准人

年 月 日

本联存卷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47-2

人民法院

取保候审决定书

( ) 刑 字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本院正在审理的

一案的被告人 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期限为 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如违反上述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本决定由 公安局执行。

本决定应当向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宣布,并由被告人在决定书上签名。

(院印)

年 月 日

向被告人宣布的时间:

年 月 日 时 被告人签名: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时使用。

二、保证人与保证金不能同时使用。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批时确定采用何种保证形式。

三、本样式为填充式。决定书正本一式三份,一份向被告人宣布并签名后存卷;一份交给被告人收执;另一份连同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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