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决定书(刑事案件用)
人民法院
取保候审决定书(审批联)
(刑事案件用)
( ) 刑 字第 号
案 由
被
告
人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
住 址
保
证
形
式
交纳保证
金数额
保
姓名住址
与被告人关系
被逮捕人
家属姓名
取保候审期限
个月
取
保
候
审
原
因
经办人
年 月 日
领
导
审
批
批准人
年 月 日
本联存卷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47-2
人民法院
取保候审决定书
( ) 刑 字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本院正在审理的
一案的被告人 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期限为 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如违反上述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本决定由 公安局执行。
本决定应当向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宣布,并由被告人在决定书上签名。
(院印)
年 月 日
向被告人宣布的时间:
年 月 日 时 被告人签名: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时使用。
二、保证人与保证金不能同时使用。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批时确定采用何种保证形式。
三、本样式为填充式。决定书正本一式三份,一份向被告人宣布并签名后存卷;一份交给被告人收执;另一份连同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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